明确划分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范围。要求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支付方式和支付范围。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年度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控制的重要依据,部门如果不按规定时间编制或不按规定用款,财政部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用款计划。以此规范资金的支付方式,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性、透明性。同时逐步扩大各类专项资金支付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中的比重。对于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如部分行业专款、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等,逐步纳入改革范围。
构建国库动态实时监控系统。通过制度设计和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系统,对所有财政资金的收付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对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进行及时核查处理,强化预算执行,保证财政资金支付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体是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与市人大、市审计局、监察局对接,财政每支付或收入一笔资金,都能够随时反馈到人大、审计局、监察局,从而实现审计局、监察局对预算单位支出情况和财务资金具体流向、流量的实时监控。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由现行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