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某地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乡镇街道 ○
某某地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村级管理费和免征农业税后补助的农业税附加以及财政拨付的其他补助。
第三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步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分村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章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范围为: (一) 村委会成员工资报酬;
(二) 村委会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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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村合作医疗经费;
(四) 村委会退职人员及村委会精简人员补助;
(五) 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金;
(六) 村公益事业支出;
(七) 偿还债务等村级支出。
第六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市财政每月随经费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各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工资报酬的发放,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乡(镇、街道)核定的工资报酬标准造册,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后通过银行代发,按月直接发放到个人。
第八条 村级转移支付支出实行报帐制,各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报帐员负责报帐工作,报帐员一般由现任村委会会计担任。
乡(镇、街道)设立了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委会报帐员到乡(镇、街道)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结算报支,支出凭证须真实、合法,并由村委会报帐员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核后方可报支;乡(镇、街道)未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委会发生的村级转移支付经费支出必须先上报支出计划,由财政所复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直接拨付至各村民委员会帐上,不再通过乡(镇、街道)统管帐转付,审批手续应齐全、规范。
第九条 设立了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各村民委员会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各村民委员会申领备用金后,应当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定期报帐。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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