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赋予户籍地的神圣职责。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十三、十四、十五等项条款对户籍地的管理服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为流出人口办理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落实独生子女奖励、寄回康检证明后不得再要求流出育龄妇女回原籍康检等等。国家计生委在2003年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标准中对户籍地服务流动人口的目标任务也作了具体规定,如农村流动人口办证率要达到8xxxx以上等等。流出人口的流动特点决定必须加强户籍地的管理与服务。流出人口一般是由农村向城市、由不发达或者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和商业等非农业流动;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者向较高收入的职业收入者阶层流动。人口流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流出人口经济收入的增加和脱贫致富。户籍地应为其提供方便和大力支持,不应因为难以管理或害怕超生而加以阻挠和干涉。同时,流出人口背井离乡,在流入地属于弱势群体,缺乏良好就业机会和丰富的收入来源,缺乏利益诉求机制和社会保障等。户籍地作为流出人口的“母体”和“娘家”,更应该为其“游子”的切实利益着想,为他们提供在流入地享受不到的管理与服务。二、正视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片面,重视程度低。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原则是国家根据多年来实践经验,考虑到流动人口远离户籍地,由现居住地对其实施管理与服务比户籍地更方便更现实的角度提出来的,它的首要前提是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原则为基础,可是有些地方却抛开“共同管理”这个基础原则,片面认为流动人口管理是现居住地的责任,户籍地可以放松不管了,因而将流出人口视为“嫁出的闺女——泼出的水”,推向现居住地。将“共同管理”原则仅仅理解为办理流出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将户籍地加强流出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真正重视起来,户籍地应该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应该开展的一些必要工作诸如“清查登记、跟踪服务、信息反馈通报”等没有认真进行,使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或陷于瘫痪状态。
(二)服务滞后,管理职责履行不好。
一是服务意识不强,管理不主动。没有将流出人口作为服务对象而是作为管理对象对待,不是主动深人群众服务,而是坐等群众上门。办理《婚育证明》加价收费,加重群众负担。群众应该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报销外出四项手术等费用迟迟得不到落实,要求寄回证明的流出康检对象回乡康检等等,使流出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与现居住地联系配合不够,不主动向现居住地通报情况,加强联系;对现居住地寄来的信息通报单不予理睬,致使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和“共同负责”原则落空。三是对流出重点对象管理失误。对寄回的康检证明缺人少次现象把关不严,对部分长期不参加康检又未寄回证明的重点对象,没有主动上门访查动员和跟踪管理,而是任其脱管漏管。
(三)措施不力,管理效果较差。
一是流出人口底数不清。平时调查发现,不少户籍地说不清不同时期本辖区流出人口总数;不知道流出重点对象中的应康检对象数;不明确流出人口的流向和是否纳入流入地管理等等。流出人口情况不明,必然造成管理的盲目和漏洞。二是办证率不高。从河南三门峡市历次年终考核结果看出,目前户籍地流出人口办证率只有40左右,有的甚至在20以下,与优质服务先进县要求农村和×××办证率分别达到80和95以上的标准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