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行使人民银行检查职能,为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提供保障。
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分别是有关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还具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的权利。对上述检查权的行使,基层人行要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即把握好行使职权的范围和度。既不能为了急于树威而随意干涉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超职权范围检查,也不能因日常检查权的分离而对人行职能的行使畏首畏尾,妨碍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尽快建立与银监局的沟通协调机制,以确保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维护一方金融平安。
银监局分设后,见关于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等各项工作的协调由内部协调转变为部门之间的协调,无论是协调成本还是协调难度较以往都有所加大,因此制度的约束对有效开展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充分发挥现有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本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及监管工作情况;二是建立紧急事件磋商和救助制度,确定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处置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及时掌握风险状况,尽快制定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各自责任、处置措施、处置程序等,防止单个机构风险蔓延为系统性风险,短暂的流动性不足发展为支付危机,小范围的经营困难演变为区域性突发事件;三是要尽快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人、监各司其职后将面临货币政策信息和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现有的统计网络进行改造,依据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要求建立全面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统计体系。并且要定期相互交流彼此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和金融监管报告,以便各方及时、准确捕捉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统安全的苗头性倾向;四是要建立起业务检查合作制度,对涉及到交叉检查的项目进行合作,避免重复检查、增加检查成本。
(五)提供高质量的区域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职能是为金融发展服务,为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实现金融稳定服务的。随着职能的调整,基层央行要在做好原有服务职能的基础上,在信贷征信业管理、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思考和探索,同时要创造性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推动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资源整合,促进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六)创建学习型基层央行,培养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不断加强基层央行职工队伍的能力建设,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一是要继续加强对“三法”的学习,使基层央行干部职工更新理念,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澄清模糊认识,以全新的思想观念积极应对并尽快适应央行的工作;二是要对干部职工进行多层次、全方位、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全行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理论素质。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和克服各种困难的能力,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等,从而扎实、有效地开展基层央行各项工作。
另外,基层央行还要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减少和限制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依法无据的事项,抛弃传统的管理模式,推进依法行政,由过多地直接干预转向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上来,以实际行动和切实有效的措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
《中国金融》2004.8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研究》2004.2徐联初《对体制改革后中央银行分支行有效履行职能的调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