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
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
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
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
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
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
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
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
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