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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群众团体  ○

议。
     第条程序规则
     仲裁员可自由决定他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方式。尽管如此,仲裁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必须遵守不能取消的法律规定以及本规则。无论如何,仲裁员必须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其案件的充分机会。
     第条案件的准备
     仲裁员应用尽量短的时间进行案件的准备。
     仲裁员认为适宜,应确定一次或多次开庭,以便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并了解关于程序的任何其他事实。
     如果有几位仲裁员,仲裁庭可以委派其中一名仲裁员去调查取证。
     仲裁员可以聘请专家、向公共机关要求获取信息,并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所允许的援助;他甚至可以取得当事人尚未援引的证据,只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均被给予陈述其案件或为其自己辩护的机会。
     如果已聘请专家,秘书处在仲裁员的请求下,应要求当事人按照第条的规定支付补充预付金,以补偿可预估的花费。
     一旦程序结束,仲裁员可以邀请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诉状,他可以召集开庭,以便进行一次口头讨论。
     只要当事人请求或同意,仲裁员可以仅仅依据文件作出裁决。
     第条开庭
     开庭应由仲裁员安排,并发出合理通知。
     当事人可以条自出席;他们还可以由经正当授权的代理人代其出席,还可以得到他已授权的律师和顾问的支持。
     如果当事人一方,经及时传唤后未能出席,并且未能说明其出席的有效理由,仲裁员在查明传票已正当地通知后应有权继续开庭。
     第条作出裁决的时限
     除非仲裁院另有不同的决定,仲裁员必须在转给他档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作出裁决的时限可以由仲裁院自行延长,或经仲裁员的合理请求或经当事人一方的合理请求,由仲裁院延长。
     一旦这个时限届满,仲裁员仍然被赋予履行其第条所规定的职务的权力。
     第条当事人同意的争议和解
     如果当事人在档案转给仲裁员之前达成和解,他们应以书面方式,将和解通知仲裁院,并请求终止仲裁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档案已转给仲裁员之后达成和解,他们应以书面方式,将和解通知仲裁员,并说明仲裁员已免去了作出裁决的义务;仲裁员应将此作好记录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仲裁院。
     当事人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仲裁员依据他们已提出的一致请求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员同意当事人的请求,他应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起草他的裁决,并应按照第条将裁决提交给仲裁院。
     第条裁决:部分裁决
     裁决,无论是部分裁决还是终局裁决,均应由仲裁员按照适用法的规则作出;在仲裁受到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管辖的情况下,仲裁员应条自会面,并应据多数投票决定裁决。
     有意见分歧的仲裁员应有义务签署裁决。他只能要求指出,裁决决定是由多数投票决定的。
     仲裁员的裁决不能被上诉,当事入在接受本规则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有效地做出表示,就放弃了他们任何寻求追诉和救济方式的权利。
     仲裁员在起草裁决文本时应遵守法律规则,以便使裁决是有效的。即使是在非正式仲裁的情况下,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也必须简明扼要地说明,但当事人已约定不必说明理由者除外。
     裁决的完成应包括写入按照第条所确定的仲裁费用,并指明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该裁决应按当事人的人数再加一的份数制作副本。
     第条将裁决草稿转给仲裁院;费用的计算在按照第条所确定的时限届满之前至少天,仲裁员应向仲裁院提交确定当事人之间仲裁费用比例的意见,联同关于费用计算的依据情况,并应将他的最终裁决草稿递交给仲裁院,以便请仲裁院确定仲裁费用。
     仲裁院在考虑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以及任何有用的信息后,应确定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秘书的费用和开支,或仲裁员所聘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还有行政管理费,如果有必要的话,还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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