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⑴会费;
⑵捐赠;
⑶政府资助;
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⑸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会计、出纳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