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室的工作安排,检查各部室贯彻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也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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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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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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