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社会资金的宏观调控,不利于经济金融稳健运行。须从点到面综合治理
完善法律法规,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障碍。商业银行必须尽可能了解和掌握申请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非财务信息,学会识别和判断一些企业制造的假信息。学习借鉴外国银行的先进经验,区分大、中、小型客户,采取不同的信息收集策略。同时,应建立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对造假的企业采取道义上的谴责及严厉的法律制裁。探索对大企业科学授信方式,防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建议商业银行采取银团贷款或主办银行方式,由各家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负债能力,共同确定一个动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总授信额度下,由各行具体提出授信数额。同时,银行监管部门提供一个商业银行之间及银行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表外业务监管,防范操作风险。从商业银行内部讲,就是要防范操作风险;作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密切关注发展趋势,严查违规办理票据融资业务。建立区域外银行机构对辖内企业授信的登记备案制度,定期为授信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供授信信息,以便掌握和了解辖内企业的银行授信总体情况,加强银行货币信贷运行分析,提高银行机构和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的授信监控能力,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社会集资,必须与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起来,需政府、企业和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采取措施,加以研究解决。应尽快研究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管理体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合法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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