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发布作为安全政策必不可少部分的隐私政策是重要的。这个隐私政策在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之间建立了关于所交流信息的使用协议。因此,在网站上管理当局的隐私说明中公布隐私政策可以说是一个权宜之计。(在2000年4月,加拿大通过了合并许多指导概念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献法案”。在欧盟的安全原则下,企业应该告知员工个人为什么要收集关于他们的私人信息。)
因此,对管理当局来说,评估其客户、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以决定法律所要求的隐私水平是否重要。在欧盟的安全原则下,确保为完成交易所使用的隐私数据在供应链或其他完成过程中的某个地方不被损坏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2. 适当的会计信息处理原则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公司网站所产生的商业活动自动地和“后台办公室”系统连接,如内部报告系统、存货管理系统和会计系统。如果电子商务活动(特别是电子商务交易)影响了资产或负债,发生费用或产生收入,或导致一些需要在财务报表或其他报告中披露的事项发生,电子商务活动就开始和会计系统相关。
如果会计系统满足会计信息安全原则和适当的会计信息处理原则,与整个电子商务过程有关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会增加。
在电子商务系统和整个it系统保护符合如下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信息的输入、处理、输出和存储的一般标准时,就满足了适当的会计信息处理原则:
l完整性
l准确性
l及时性
l可评价性
l顺序性
l不可变更性
完整性标准指所处理的电子商务交易的程度和范围,比如,交易的接收方应将所有的交易完整地输入电子商务系统。每一笔交易应能独立确认和单独记录。在处理过程和保管期中,已记录分录的完整性应该可证明地保存。根据准确性标准,处理后的信息应该准确地反映经济交易,比如,已记录交易应遵照财务报告框架来反映真实的事项和情况。
在及时性原则下,电子商务交易应该在及时性基础上进行记录。在可评价标准下,在财务报表中每一个项目和披露应该可验证,因为它能追溯回帐簿中具体的分录和支持分录的原始凭据。而且,可评价标准意味着一个专业的第三方能够了解企业在一合理期间内的交易和企业状况。
在一个会计系统中,会计分录应当按照日记帐功能和分类帐功能来组织。交易及其记录
应该可确认并能在合理期间内转化为可读的格式。
按照不可变更性的标准,在过帐后,因为不再能确认其原始内容,不能改变任何分录或记录,除非通过变更日志记录的方式确认对原始内容的改变。对由程序产生或控制的分录(自动或重复凭单)来说,对用于产生和控制会计分录基本数据的改变也应该加以记录。这种情况特别适用于与软件的参数有关的设置修改日志和主要数据的变化记录。
在决定处理交易之前,验证下列事项是有用的:
l所有的交易细节已经键入;
l客户的真实性;
l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有效性;
l定单的合理性,比如,确认由于输入错误导致的非常大数;
l采用的价格结构;
l支付方法或信用方法;
l交易的不可抵赖,因为发起者不能随后否认已经键入的交易。
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常常不可能通过传统的凭据来提供交易证据。尽管这样,交易仍然应该由适当的文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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