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工作安排和措施意见。其次,制定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地方政府领导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支持并协调金融风险处置,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①人民银行要加强同银监局和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协助监督机构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通报上级行新发布的宏观调控政策、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反洗钱等工作开展情况;
②监管机构要通报各系统的监管政策、监管重点和各系统的整体风险情况,分析跨业经营和跨市场资金流动趋势,及时处置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的风险;
③经委通报地方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状况、产业布局及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协调政府综合部门搞好对金融业的服务;
④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研究制定并落实对维护金融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
⑤建委、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判断;
⑥国资委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提供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涉及豁免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保全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⑦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⑧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过多负面渲染对金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⑨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
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并通报涉及金融犯罪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侦破情况;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根据犯罪手段和特点,适时提出并督促金融单位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技能。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单位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保障金融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盗金融单位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⑩工商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具体的工作框架。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信息交流报送制度;二是建立业务协调制度,重点加强对跨市场风险的分析和防范;三是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工作制度,包括非系统性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对突发性风险的应急处置三方面内容;四是定期研讨制度,加强对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理论研讨和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不断探讨金融稳定工作的新思路。
(三)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稳定协调机制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才能及时有效地安排各自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因此,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至为重要。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能就是要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报送制度,通过信息通报、文件抄送、信息查询等形式将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监管政策、金融市场及金融业运行情况、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的发展趋势,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具体来说应包含下列内容: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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