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要积极鼓励村级集体将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在不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与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合资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按批准征用土地面积的1xxxx左右作为安置人员留用地或按人口规模确定适度的留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为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经济,辖市、区政府可在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域,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经济薄弱村建造发展工商业用房。(4)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要积极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农户或工商企业开展农产品生产、营销和加工,鼓励兴办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服务和指导,优先解决村集体在兴办经济实体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地处城镇附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5)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xxxx元以下的薄弱村,尤其是辖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地各部门要从资金、项目、技术等上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和小流域治理,并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6)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项目增加信贷投入,提供税收优惠。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村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作为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安排要给予适当倾斜,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效益农业项目和开发“四荒”的,免征有关税费。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组织,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的要求,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等,免征收所得税和减免有关税费。
三要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各地要在积极探索新时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的同时,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1)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完善积累机制。要加强集体收益的收取和管理,对山林、水面、果园、茶桑、滩涂等多种经营承包项目,要按承包合同按时收缴承包金。对多种经营专业承包,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经营,确保集体收益稳定增长。要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对集体土地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除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可分配到农户外,其他所得应作为集体资金,实行扎口管理,不得平分到户。要积极实施村帐镇(街道)代理、村级财务电算化等多种形式的财务管理新办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合理制订村干部报酬标准和办公经费开支标准。要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减少村(组)拿补贴的干部人数,干部报酬考核必须与村(组)级集体年可分配收益增长和集体积累增长业绩紧密挂钩,不得借债分配、赤字分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交叉兼职的比例,村民小组长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2)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的制度和做法,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收支行为较多的和经济相对薄弱的村,要在增加村级财务公开次数的同时,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对村主要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增加村干部分配使用集体资金的约束力。要进一步健全村(组)民理财制度,定期对村(组)财务实行检查监督,并公开监督结果。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实行重大事项由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制度,避免决策失误。各辖市、区和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组)级财务的监督管理。(3)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明确的政策及要求,对村级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组织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应采取多种途径进行有效化解,要积极组织清收村级的有效债权来化解村级债务;对现有的经济担保,要办好资产抵押等担保手续,降低风险;对现有的因村一级搞各种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债务,可通过“一事一议”筹资进行化解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化解;对现有的因村组干部报酬陈欠而形成的债务,各级财政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予以妥善解决;要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不得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村级兴办各种公益事业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未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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