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和完整性。如在秦汉两代,“有秩”隶属于郡,“啬夫”隶属于县,“游徼”隶属于都尉,“乡佐”隶属于乡。“乡三老”虽非官职,却深得皇帝的重视与奖赏,有时可与州县官吏分庭抗礼,即“三老,众民之师也”。(《汉书》卷4)于是,在整个中国历史上竟然出现了“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这一独特的政治现象。[6] 因此,“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已经开始向职役制转化”。[7](p134)
(二)“职役制”下的乡镇改革
隋唐实行“科举制”以后,“官”与“吏”分途,“官”作为“士”而身居要职,“吏”的地位逐渐降低,“颇有点‘义务’服役的性质”。[8](p261)“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辱……其与以身任军旅土木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产不能自保。”(《文献通考》卷13)总之,“职役制”下的乡镇改革不是以重民、爱民、助民、化民、惠民作为出发点,而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防御和惩罚。如史载唐代,“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旧唐书》卷43)此时的“乡”虽未废止,但“里”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如按唐朝政府规定,“里正”可免除一切劳役及赋税,负责管理整个乡里事务,事实上成了乡里组织的最高领导者。[9](p62~63)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全国推行“保甲之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头立一甲长,十甲长立一保正。其村落畸零及熟苗熟僮,亦一体编排”。(《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83)之后,我国的“乡”建制重点强调以地域为单位进行编排,[10](p19)即由原来的1xxxx、5xxxx、50xxxx为一乡,变成了xxxx、2xxxx、25xxxx的保甲组织。[11](p33~34)由于宋代以后的“保甲人员之都保正、都保副正、大保长、小包正都不支薪”,[1](p204)于是出现了“轮差法”和“募充法”,已将过去“乡官制”的政治色彩全部抹去。因此在隋唐至清末千余年间,“政治下层,实由官治而沦为半官式之绅治。故所谓地方政治者,不操于官,即操于绅,甚或操于地痞恶棍,生杀予夺,为所欲为,民之所能自存、自主、自治者,亦几稀也”。[12](p184)
总之,“职役制”下的乡镇改革成效是最糟糕的,弊端丛生,贻害无穷,不仅没有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而且成了封建社会整体性和结构性政治腐败的主要根源之一。如在清代,“除了继承明朝以来的自然村落的形态之外,又采取明人的里甲制,作为赋役征收的机构。此外,又采取宋人的保甲制,以维护地方治安。又在地方上实施元代的社制,作为劝农的组织。同时又设立宋以来的乡约法,以宣传教化”。[1](p219)但上述措施“真正付之实践需要大量的人力,这超过了国家愿意负担的程度”。[13](p60~61)所以,清人侯方域曾惊叹,“天下之官冗,而吏胥日以夥,每县殆不止千人矣。”(《清朝经世文编》卷24)清朝御史陆百川也斥责,“州县为亲民之官,所用吏胥本有定额,乃或贴写或挂名,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四百人。……百姓含冤呈诉,期待长官理审,而吏胥乃从而凌辱之,剥削之,逼勒之。颠倒拨弄,率以财之有无多寡为事之曲直是非。总之,吏胥视民如鱼肉,民畏吏胥为虎狼。”(《皇朝政典类篡》卷36)
(三)“自治制”下的乡镇改革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根本没有“地方自治”之说。清朝末年,出现了“太平天国的乡村组织采取寓兵于农的方法,建立守土乡官制”;[14](p267)而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又倡行“乡镇自治”。前者按照《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农村每xxxx设“伍长”,每2xxxx设“两司马”,每10xxxx设“卒长”,每50xxxx设“旅帅”,每2,50xxxx设“师帅”,每13,15xxxx设“军帅”,[15](p270)平时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战时执行军事任务。此时的“乡官”均由保举或公举本地人充任,且多由贫苦农民构成,即“惟朱、毛为绅富,余皆编户穷民耳!”[16](p462)正因为太平天国“各乡官究以民意民望为依归”,所以具有一定的民主自治性质。但是,“由于当权者的腐败,也由于政权的存在时间不长,更由于《天朝田亩制度》的空想性质,从而使太平天国的乡官制多停留在典章条文上,并未得到全面推广和实施”。[17](p62)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晚清政府学习西方宪政,制订出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城镇乡自治章程》,其中规定城镇乡为地方自治的基层单位,凡城镇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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