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下,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在一起的,农民既丧失了私人财产权,也丧失了独立经营权。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第一步改革,就其内容来讲,主要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方式,逐步改革为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是传统集体经济体制在农村改革后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村改革以来,由于农户具有了积累的功能,虽然集体土地所有的产权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但农民逐渐在集体的公地上不断地积累起私有的财产,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已经成为一个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东西。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已逐步退化为主要承担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的组织,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只具备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而明显缺乏对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改造为企业化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总体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积累功能弱化、封闭性强、合作属性较弱以及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等一系列问题。
4.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在体制上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仅有的几个行业协会都靠政府“输血”,业务范围往往仅是引入新的品种,指导生产,几乎不涉足流通领域。建立农民协会的设想虽然8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二、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思路
1.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农民入社、退社自由,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
发展合作经济,没有必要简单重复传统的合作社原则。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例如,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又如,一人一票原则,使少数有效率的大农场在合作社中处于屈从大多数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在一些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补贴和保护。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外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灵活性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部在定义农民合作社时,使用的四个主要标准是:1合作社必须是由使用者拥有的组织;2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年股份分红一般不应超过8%;3与非成员的业务不能超过与合作社成员的业务量;4合作社应按惠顾额向成员返还利润。为了适应与私人公司进行竞争的需要,一些合作社开始逐渐突破这些规定。例如,美国最大的合作社农地产业1990年前实行一人一票制,其1400个基层合作社每个只有一票权。为了吸引基层合作社更多地参与到农地产业的经营中来,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一人一票”制,开始根据每个合作社的惠顾额来确定每个合作社的投票份额。由于近10年来美国农场和合作社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规模却不断扩大,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业务在稳步扩大。农地产业目前与其成员的业务占2/3,而与非成员的业务占到了1/3。总的来看,传统的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压力,正在转向开放型的经营服务为主,甚至逐步走向企业化、股份化。
2.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看,可以是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可以是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可以是一些协会、研究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探索和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对所属成员实行自律,政府也可以授予协会某些管理权,如市场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市场价格协调与管理、行业损害调查和纠纷处理等。
事实证明,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合作组织的政策目标是难以实现的。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及其所属的企业,在进行产权关系界定之后,将其设定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临着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在信用社改革中,不应再过多地强调其合作制的性质,而应该从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的选择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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