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末期农村搞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由于受到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理论”误导,使我国农地市场化改革继续沿着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往前延伸。近年来不断地出现农民“种田赔钱”和“土地撂荒”现象以及“圈占农地热”屡禁不止等问题的发生,再一次警示我们——必须确立起9亿农民拥有可耕地资源的私有财产权以加强自我保护。
(4)经济合理性是衡量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惟一理论依据。在一般意义上,只要一个家庭中有三代人同时使用同一块土地(通常25~30年为一个周期),就应当确定为私有土地财产权而能误认为是永久使用权(或永佃权、永包权)。缺乏经济效率的“两权分离”的农地经营制度是违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我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使用权相分离是低效率的,实际上是传统小农制经营方式的延续必将会淘汰。
(5)我国现行的农地经营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经济上实际拥有的私有财产权相分离的问题,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依法确立起农民对可耕地的家庭私有制,是下一步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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