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三定”方案问题仍然不少 ,具体落实非常困难。
首先,就定亩问题来看。一是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为“农民承包土地为 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 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这样,农村税费改革的计税面积都是以 “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来确定的,但是从这几年的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发现,由于有的地方“二轮 承包”不彻底,随之衍生出了好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从实行承包制到现在,时间跨度较大,有的地方土地 的减少量远远大于增加量,农户实际占用耕地与承包合同出人较大等,导致计税定亩与实际耕占地亩不一 致。二是由于特产税计税土地面积因为品种比较多,每种品种种植面积又比较分散零星,核实起来非常困 难,加上特产税纳税额高于农业税,所以农民普遍存在将特产税计税土地面积种多报少或报以农业税计税 土地面积来顶报的现象;三是近年来道路建设、小城镇建设、兴办企业、农民建房等消耗了大量的土地, 加之农村分家立户过程中将原承包面积一分为二,有的甚至更多。这样,许多农户实际占用耕地与“二轮 承包”合同数有较大出入,完全按“二轮承包”合同定税,不太合理,很多农户强烈要求重新丈量土地, 但政策明确规定,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得重新丈量土地。因此,对土地面积无法据实统计。
其次,就定产来看。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常产量以1994—1998年5年的农作物的实际 平均产量折合成主要粮食作物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但前几年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统计年报表注水虚 报的问题比较严重,上报常年产量很高,有的地方在测算时虽然进行了不同比例的打折,但一些地方仍然 是农户实际收入的几倍多,造成了干部说不清,农户不认可,常年产量的测算数与实标产量悬殊很大。
再次,就定税来看。牧业税和特产税的确定,包括改革中取消的屠宰税,过去基本上都是按地亩域人 头平摊,问题比较多,群众反映强烈。尽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严禁按地亩或人头平摊,实行牧业税 按存量定额征收,特产税按地亩、产量、价格区别不同品目据实征收。但由于牧业税应税大牲畜和羊只的 存量及特产税计税面积难以准确核实上来,导致牧业税和特产税税额事实上也无法征收,收入大幅度下降 。如有的乡镇,按人户核定的应税大牲畜和羊只计算,牧业税税额只有上年的1/5—1/10,特产税税额只有 上年的5o%左右,造成税改工作难度加大。
为此,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三定”方案要求,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突破“二轮土地面积”的教条论。面对农村复杂的情况,要把严格执行“二轮土地面积”的规 定与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 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要求,对 二轮土地承包以后的土地变更情况进行必要的清理规范和完善,并在实际定税中予以适当考虑。同时利用 税费改革的机遇、宽松土地承包经营权环境。二是要统一计税面积标准。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时应取消过 去沿袭的不规范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破除农村遗留的一些陈规陋俗,把人为造成的不合理的税赋差别缩 小到最低限度,减轻农民的负担,消除群众因负担过重而造成的不满,确保税费改革工作的正常运转。三 是要对作为农村税赋主要依据的常年产量,进行适时或定期的调整。在具体测算过程中应结合当地生产条 件和农作物的实际产量进行合理计量,使常产量与实际产量之间的差异尽可能缩小。四是要挖掘各类土地 面积的潜力,避免因弃耕和撂荒造成“悬空税赋”的问题。对弃耕地可以采取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 由村组收回集体开发或重新发包,对撂荒地可以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紧密结合起来,解决“有地无税,有 税无地”的问题。
三、农村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三个确保”的问题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前提原则是“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 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但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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