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现行体制下,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太少。这一方面导致相当多地区的县、乡财政难以支撑,严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导致农民的教育负担过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子女在教育环境上更是有天壤之别,从起点上就为未来差距的拉大埋下了伏笔。
而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也面临不少问题,比如在城镇,三个大的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都已经超过1亿人,其中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了1.5亿人,而且国家也注入了一定的资金。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农村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00xxxx人。但绝大多数农民的社会保障最主要的还是农民拥有的土地。
二、问题:权益缺失严重,人地矛盾突出
1.农民权益缺失严重
从理论上讲,“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的权益问题,从实践中看,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权益缺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解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社会地位虽然逐步有所改善,但其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从理论和法律地位上讲,农民是全体社会成员中具有平等地位的构成部分,与工、兵、学、商、干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不低人一等。但是,农民的名义社会地位与实际社会地位相差甚远。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实际地位处于最低层。农民的职业本来是神圣的,没有农民的劳作和辛勤耕耘,就没有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消费资料,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然而,鄙视农民,看不起农民职业的社会心理却根深蒂固。农民耕作了一辈子,给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竟然被说成是没有“工作”。在我国,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一个职业概念,而是变成一个身份概念,农民与市民相比就是“二等公民”。农民享受不到基本的国民待遇,甚至连基本的社会尊重都得不到。人们不仅看不起农业劳动,更鄙视农民,把农民称作“乡里人”、“土包子”,把农民的流动称作“盲流”等等,农民社会地位低下。
国有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全民的,农民也是其所有者中的一员,理应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得到好处。可事实上,农民对国有财产没有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分到的好处也很有限。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础性权利,《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但大部分在农村中耕种土地的劳动者却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其劳动权益也就无从保护了。其次,就业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政府的就业政策向城市倾斜,农民就业受到歧视,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再次,失业的农民与市民所享受的待遇也迥然不同。同时,现行的刚性户口管理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或者要为这种迁徙付出很大的代价。
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农民代表的人数及比例都偏低,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所占人口比例极不相称。1995年新的《选举法》把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规定为4:l,这就意味着xxxx农民的权利相当于xxxx城里
人的权利,农民的选举权不能保障。农民的被选举权就更无法保障了,被选举权对农民而言几乎可以说没有,这又意味着占全国人口 3/4的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2.人地矛盾突出
不可否认,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起主要制约作用的基本国情矛盾越来越突出。建国5xxxx年,我国农村人口从4亿增加到近8亿,人均耕地面积相应减少了一半左右。结果是:人地关系越紧张,土地承担的对农民人口的社会保障功能就越大于生产功能。尽管农业生产效率在不断提高,但农业效益低下的事实却日益突出。
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2003年中国耕地面积减少了380xxxx万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耕地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百分之四十的国家来讲,耕地无疑是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本中之本”。近年来惊人的土地流失速度和由此产生的潜在威胁,已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更加剧了原本就紧张的人地关系。
根据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在两会答记者问介绍的情况,中国农村大概有8亿多人口,其中有5亿是劳动力。现在从农业转移出来从事二产、三产或者进城务工的接近1亿人。农业生产大约还有1.5亿的富余劳动力。因此,农村需要分流出来安排到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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