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面。在委托人从信托机构获取利益并不多的情况下,仍对信托这种制度颇感兴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托制实现了承包权:信托关系存续期限内,委托人有少量的经济利益;信托关系终止,委托人可恢复使用权。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实行的积极意义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土地流转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土地信托则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土地信托制的有效推行必将在我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推动土地流转,从一定程度上遏制抛荒的继续发生。当前,尽管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无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安徽、河南等地,土地抛荒在一定范围内仍普遍存在。抛荒会带来以下不良影响:1、危及粮食生产安全;2、使农业税费难以落实,增加乡村债务;3、造成社会紧缺资源闲置浪费;4、间接加重种田农民的负担。为此,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土地流转的办法。如安徽省桐城市挂车河镇成立了益民土地开发公司,舒城县有的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浙江绍兴县建立了县、镇、村三级信托服务体系,这些机构尽管有的演变成了“反租倒包”的主体,但实际上推动了本地的土地流转,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抛荒闲置土地的数量。“反租倒包”应加以纠正,信托服务则应充分肯定。
(二)有利于实行规模化经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农民和土地之间生产关系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大课题,但农村土地的集约经营受土地使用权分散的限制,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土地信托服务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改变了农民与土地之间原来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决了家庭承包与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三)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农村问题的解决不在农村,要破解“三农”难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使农民向非农产业转化,才能有效维护其权益。土地信托制的创设就是其中有效措施之一。在土地信托制下使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移转给土地信托机构,由该机构经营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既可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化运作,又使农民在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化的过程中摆脱小块土地的钳制,从而安心离开土地去创业、务工。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还可以
恢复行使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基本权益有了较好的着落。
(四)有利于树立全新的理念,打造社会信用体系。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理念会引发良好的行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得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一个地区信用的缺失,将会成为本地经济发展的掣肘。信托制度的核心是因信任而委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他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支撑,就谈不上因信任而委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他又将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化,起构筑社会信用基石的作用。所以,土地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培育民众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为本、信用至上的社会环境,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五)能够降低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额度。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总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营者与一个对手即信托服务机构谈判与众多的对手即承包户谈判相比,其时间、精力要少,即其成本要小,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时间、精力往往又可转化为有形的财产,对商人而言,尤其而此。按照经济学原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越少,利润空间则越大。而投资者的利润空间越大,投资者再投入的额度就会相应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吸引对农业投资尚处于犹豫阶段的其他投资者跻身于投资农业的行列,从而产生“挤入效应”,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形成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
三、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建构需廓清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要想真正解决土地抛荒和农民增收的问题,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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