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经费应由国家财政支付。将以前由更多的人负责的工作交由较少的人来完成,也可以安排不同村的村委会成员合作完成;4.村委会职责的创新。强调村委会的经济职能,明确一些经济方面的工作交由特定的人完成。尤其是,在现阶段村委会中应任命一名农业经济组织筹建与协调人员,只负责建立农业经济组织和协调农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在仍然是村委会成员时,他不能成为农业经济组织成员;5.村委会职责的独立。强调村委会资金的独立运用,禁止乡镇政府挪用村委会运转资金。在村提留由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划拨的现实下,有必要由一独立机构来管理这些资金。同时,依法确保村委会成员形成的独立性,取消有关村委会成员选举要由乡镇政府确认的规定;6.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首先要保证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中村民自愿和公开选票,其次保证村委会的日常财务公开,对此可采取的作法是,在村提留由乡镇特定独立机构管理的基础上,由管理人员定期到本村公布本村村委会的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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