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转让权利归属不明确,关于补偿费用途的模糊性就变得非常大。第一,该项费用归属于原土地的使用者——农民,还是归属于村集体。单纯从权利角度看,如果村集体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那么这项权利应该归集体,但是,并没有法律明确界定这部分权利归村集体。从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来看,土地的补偿费应该归农民,但是农民没有力量保护他的这项权利。所以,土地补偿费就成为共有领域里的利益,由于村委会的力量强大,甚至可以动用政权的力量,这部分好处就被村委会获得。第二,关于安置费。从字面的意思理解这项条款,此费用应该用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未来生活安置,但是,由于该项权利被村委会攫取,村委会就动用权力将该项费用截留,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予较少部分的安置费或者采用重新承包土地、调整机动用地等办法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一定的新的承包地。第三,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是最小的一部分,给予失去土地的农民以补偿地上损失。从全国各地情况看,被征土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助款项大部分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998年,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在当地发展所谓高科技农业,决定征地5xxxx。征地的费用是每亩3xxxx元,而农民拿到手的只是赔偿每亩地青苗费100xxxx,其余征地款全进了镇政府的钱库,号称“镇管村用”[14]。
可见,由于权利的不清楚,绝大部分土地补偿款项被村委会以集体的名义所攫取。
五、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
1. 土地承包与税费改革法案
关于家庭承包制第一轮承包期限大约在1997、1998年基本到期(15年期限),全国农村大约在这两年内都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针对第一轮土地承包出现的权利不清、随意变更承包期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权限制等问题及对承包土地乱收费现象,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阶段,政府出台了关于土地承包和税费改革两套法案,两套改革法案都是旨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权益和减轻农民负担。
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该通知确定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如果承包期不满30年的,要延长至30年。对村集体拥有的机动地的数量要求严格控制在xxxx以内,对一些乡和村剥夺农民权利和乱收费等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但是与以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没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1998年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部分也基本上与1997年法案相同。
而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则与1997、1998年法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首先,从形式上,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项单独的法案,而不是像以往一样将土地承包法置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土地部分体现。其次,从内容上,与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它共分为5章,包括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的责任、附则等内容。从法律上更详细的规定了承包双方的各项权利及其违约条款。该法案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承包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并且严格规定了由使用权的转让而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转让使用权的农民所有,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补偿费用也全部归属于农民自己。2002年法案旨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限,依法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得采取性别歧视;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有权依法对侵害其承包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等等。总之,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产权。
与之配套的税费改革方案则没有这么顺利,目前中国农村普遍实行试点式的税费改革方案,但是税费改革的宗旨也是在法律上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
2. 土地承包法案的私有产权意蕴
2002年法案明确规定了村庄内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只在三个方面选择: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总农地面积的xxxx);新开垦的农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这项规定明确指示了当村庄在这三个方面没有多余用地的时候,村集体不得以新增人口为由,重新划分土地承包方案,这项规定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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