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提出,新型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有专家不赞成把现在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各类经济联合体称为新型合作社。 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急需确立。有专家呼吁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而不是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认为目前正在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过小,势必将大量本应该获得法律调整、支持和保护以及应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排斥在法律调整以外。因此建议,仍然恢复该法起草前几稿的动议,起草和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将立法目标和调整对象由“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到“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专家们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中的其他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立法应该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合作社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2)要界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关联公司的关系;(3)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尤其是规范发起人或者团体成员的利益关系;(4)进一步明确和改善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5)统一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改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环境;(6)支持和鼓励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要尽快提高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传统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覆盖面狭、规模小、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有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面临着从小市场到大市场的转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主要渠道,也是协助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据农业部最新资料显示,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一般农户的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10%到40%。因此,应当积极采取包括组织上、财政上、法律上的各种措施,加快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其覆盖面和层次;有条件的专业组织应该大力扶持,鼓励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组织。 在政府转型中加快推进农民组织建设 专家们普遍认为,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也不能采取传统方法,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的发展。 首先要加快立法研究,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许多专家认为,政府要支持农民组织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为农民组织提供法律依据,赋予农民组织正当的社会地位。 有代表从立法参与者的角度讨论了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认为给所有的农民组织合法的社会地位,暂时还有困难,但中央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他就正在研究制订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很猛,在立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立足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第二要有中国特色,要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法,而不是照搬国外做法;第三在立法的时候,明确排除那种只有合作社名称、而不具备实质特征的组织,对其不予规制,待其具备合作社实质特征条件后,再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有专家扩大了农民组织立法的研究范围,建议除了尽快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外,还要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使农民组织从注册、登记到管理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 专家们认为,目前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使农民在现代社会中成为难以自我保护的群体。要使农民成为一个有力量的群体,必须让其组织起来。这种组织必须是深深植根于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和维系农村基层组织的“草根性”。 当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着力点是扩大基层民主选举。 第三要支持农民组织发挥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 专家们认为,政府直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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