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关系 “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按照龙头企业资产属性的不同,大体上有5种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国有、集体、私人、外资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公司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体上有4种类型:一种是“互惠契约”关系,一种是“出资参股”关系,一种是“市场交易”关系,还有一种是如前所述的“租地-雇工经营”或“土地反租倒包”关系。 其中,所谓“互惠契约”关系,就是上面所说的,公司与农户之间直接签订互惠契约,规定公司向农户提供关键性生产资料和产中服务,承诺产后回收部分或全部产品,有的还规定公司给与某种价格保证,农户则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所谓“出资参股”,往往是在建立前述互惠关系的基础上,公司再吸收农户参股,使农户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年终从公司获取小额分红。 所谓“市场交易关系”,通常是公司通过社区乡、村、组集体组织农民建立生产基地,但公司与农户之间没有任何契约承诺,一切交易活动都按市场规则进行。最后两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说的公司办基地的模式。 4.“协会+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协会和合作社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 前者是一种非企业团体,通常是由基层政府中的农业技术部门(所谓“七站八所”)、农村技术员、能人以及一些公司、企业组建起来,以从事技术推广和交流、为农民培训专业化生产技能为初衷,后来逐渐发展到提供专用生产资料、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由于协会的组织方式比较松散,因此一般情况下,协会主要靠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从事专用生产资料经营和收取产品销售中介费等来创收。农户则主要通过学习专业技能和发展某些特色农产品生产来增加收入。 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目前国内的多数合作社是由地方政府、社区集体、原供销合作社组建起来的,也有一部分是从专业协会发展而来,还有少数是由一些合作社倡导者、国际组织以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合作社本身是一个商业经营机构,它的主要宗旨就是为其社员加工、销售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产品交易中,从事中介活动的协会,处于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地位,而从事生产、商品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在农产品交易中属于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之一。它与其他公司、企业的区别在于,合作社出资人的主体是通过合作社进行交易的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是他们的自我服务企业。农户参加合作社除了可以共同加工、销售农产品,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以外,通常还能从合作社得到股金分红和交易利润返还(惠顾额返还),这样就把一部分农产品产后增值利润留在了农民手里。 5.“中介+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所谓“中介”,主要是指那些为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目前,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有的还为双方提供库存、运输服务。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生产发展的作用,降低了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所面临的市场进入门槛,减少了自销风险带来的损失,相对稳定了他们的收入。 (二)农业产业化的总体发展状况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根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xxxx多个,比2000年增长4xxxx,带动农户总数达700xxxx户,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xxxx。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有37xxxx,平均每家的固定资产为2.5亿元,平均销售收入为7.1亿元,平均带动农户7.xxxx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83xxxx,其他龙头企业xxxx多家,形成了以国家级龙头企业为核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为骨干,数万个小型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群。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农产品订单所覆盖种植业面积达到3.27亿亩,约占当年全国农业播种总面积的1xxxx,其中近一半是由龙头企业下达的。 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究竟给农民收入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迄今为止,并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详细的农户调查,所有的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例调查、一些龙头企业的汇报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总结材料,所列举的农户增收情况不足为据。因此,这里我们只能从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和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提高的情况,来间接反映农民收入情况的改善。 表5显示,与1995年相比,2000年全国的农业商品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1995年全国农业商品化平均水平只有4xxxx,到2000年已经提高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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