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政府再三强调,要将三提五统控制在农民上年人均纯收的xxxx以内。这本是一种控制性指标,或者说是上限,但有的人却将此视为标准。于是就高扒面高估甚至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本来,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在因自然灾害减产减收,或因农产品价格下降而减收的情况下,按有关政策规定,本应减少农民的负担,但往往难以落实。再以农民负担卡为例:有关政策要求4月底必须发入到农民手中,但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到7月份,领到农民负担卡的农户仅有58.8xxxx,未领到负担卡的有16.1xxxx,而反映从来没有发过农民负担卡的农户竟高达21.9xxxx。 3、法制不健全 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我国出台的政策多,而立法则太少。从本质上讲,政策与法律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代表着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党和政府发展、调控和保护农业的重要工具,农民也可以从政策与法律中分别享有政策性权益和法律性权益。但由于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体和程序不同,二者的作用和效力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政策具有较强的原则性,而法律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政策,农民可以享有诸多的政策性权益,但对于如何实现权益,往往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这些权益带有极大的原则性;法律不仅赋予了农民诸多的法律性权益,而且还为确保权益的实现,具体规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其次,政策具有相对的松紧性,而法律则有严格的强制性。对于政策,人们理应执行,但在实践中,许多政策执行与不执行、执行得好与不好,除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外,很少有责任性规范,很少有规范性的依据去追究违反政策行为人的责任。与政策不同的是,法律具有严格的强制性,一经颁布实施,社会成员都应毫无条件地予以遵守,在法律面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仅有政策是不够的。建国以来,我国颁发了一系列涉农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在规定农民承担一些特殊于其他社会阶层成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许多农民所享有的一些有别于其他社会阶层成员的特殊权益。但无论是法律保障的范围,还是法律保障的力度,农民所得到的保障远远少于社会的其他阶层。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多次作出决定,发出通知,但由于这些决定和通知中缺乏具体的责任性规范,因而实践中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4、监管不得力 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得力,无疑是造成农民负担长期减不下来的重要原因之一。要使政策落到实处,要使法律发挥威力,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管为保障后盾。并且,这种强有力的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既要有政府职能部门以政策为依据的行政监督,也要有司法部门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监督,还要有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社会舆论监督和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群众监督。以上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缺一不可的,否则,不可能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还很不完善。人治思想的影响和法制的不健全,使有关部门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打击力度受到了影响,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行政监督机制。而在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情况下,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监督自然就要大打折扣了。另外,由于农民整体素质比较低,政治、经济地位不够高,组织化程度低,自我保护和寻求组织、法律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很多农民甚至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都不十分了解。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0.2xxxx的农民不知道三提五统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xxxx的政策规定,20.5xxxx的农民不知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去哪里反映和投诉。官本位思想对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的影响较大,一些干部只对上负责,而对下不负责,不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有的甚至为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提供方便。 三、对策与建议 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普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就治本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加快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农业及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消除现有的体制缺陷,改革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实现税费合一,公平负担。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当然,这都需要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加大治标的力度,为治本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并逐步实施治本之策,从而最终实现标本兼治。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依法治农观念,把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治的轨道 (1)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国家和各省已先后制定了不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规,但不集中,不系统,散见于各种法规,不便贯彻落实。而且其中不乏相互矛盾之处,个别规定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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