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地位问题、政府支持和社会服务问题;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行政化倾向问题。 王春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根据台湾的农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认为,大陆农村如果要建立农会的话,首先应是一个经济、教育和社会组织,而不是一个政治组织。 二、村民自治组织关键词:草根性、组合竞选、后选举时代 目前在我国农村分布最广、对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最大的组织是现有行政制度安排下的村支部、村委会等类政权组织。如何充分发挥它们在保护和表达农民权益中的作用,是与会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博导)根据我国中部地区四个农业县的调查,描述与分析了当前我国村级组织的现状及其在村治中的角色转换。他认为,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由此使他们在现代社会中成为难以自我保护的“弱势群体”。要使农民成为一个有力量的群体,必须将其组织起来。只是这种组织必须是深深植根于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即具有权源于民并寓于民之中的“草根性”。但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草根性”不是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的,它仍然需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和维系农村基层组织的“草根性”。地方政府试图通过以“两票制”选举和“两会制”决策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虽然最初目的只是为了缓解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但最终势必会增强村级组织的“草根性”,使乡村治理的微观组织基础悄悄地发生根本性变化,并反过来要求地方政府改变自己的治理方式,促使地方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这种上下互动的方式最终会有利于农民利益和表达和维护。毕竟,在中国,农民的利益的维护和表达仍然主要依靠现有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正式组织仍然是农民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组织依托。 辛秋水(安徽省乡村建设研究院院长、研究员)认为,民主既不是目的,也不是手段,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可以增加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性。相对于海选,“组合竞选制”在选举过程中有着更高的参与度、合理度和抗干预度,效用很好。具体方法就是村民小组首先推选若干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每个主任候选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全村范围内共同参与竞选。第一轮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几个候选人里面,推选出主任。第二轮对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所提名的委员,也就是组合的成员进行选举,最终的结果就组成了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 王习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生)认为,在“组合竞选”村干部时,应统筹考虑村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的配备,因为我们国家的农村事实上是党政一体化,村支书和村主任事实上是一、二把手的关系,目前推行的“两票制”和“一肩挑”就充分考虑了这一实际;假如不把党支部的领导纳入组合竞选的话,很难使村庄的权力结构保持平衡,照顾不同群体的村民利益。 仝志辉(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博士后)认为,村委会选举是不折不扣的现代选举制度,已经成为农村政治构架中一个十分稳固的制度。随着选举时代的真正到来,村民自治中村级治理的问题开始真正凸现出来。后选举时代的村民自治解决的主要课题是如何改善村级治理。 王春光认为,村委会在农村发展起什么作用,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功能是什么,这个需要我们重新思考;村委会不存在行政化的问题,因为村委会以及整个农村的管理体制还是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原来就是行政的;“后选举时代”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村级治理问题不仅在后选举时代存在而且在人民公社存在,选举就是为了解决村级治理的问题。 三、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寄予厚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民在经济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经营规模太小,交易成本过高,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大力支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这已经成为与会代表不容置疑的共识。但对于我国目前出现的新型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发展趋势、政府提供帮助的途径等问题上,与会代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1、新型之“新”存在争论 关于定义,王景新(中改院农村所所长、浙江师大农村研究中心主任)在考察长江三角洲发达地区新出现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后提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中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的联合社等组织的总称。黄祖辉(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导)不赞成把现在的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各类经济联合体称为新型合作社。他认为,新型合作社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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