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作社本质上加以界定,新在必须符合国际合作制原则,既必须以农民为基本主体,无论他是所有者还是使用者;必须进出自由,尽管也是相对的;分配按社员的交易量为主;决策依赖一人一票。 2、对区域性的股份合作形式寄予厚望 王景新认为,长三角发达村域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破土而出,标志着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替代,是现实农村最具革命意义和生命活力的制度安排。合作社的联合社开始发育,并且,它可能突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一贯采用的由下而上逐级推开的模式,在广阔的范围内迅速实现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新型合作经济发育发展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地区发展水平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条件,民间互助合作精神、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的介入、政府推动等因素,都可能促进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和发展。农户贫穷和富裕两极状态下都较容易产生合作需求;而“三十亩地一头牛”式的自给自足经济条件或小富即安的人群不会有强烈的合作需求。 黄祖辉也认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将呈现较大的变革和分化态势,合作层次将有较大提高,将日趋较为紧密的组织形式。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即专业协会大多数将演变为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和具有鲜明的股份化色彩的合作社。中国农民合作社将呈现一定程度的联合趋势,在一定的区域内将出现一些类如合作社联社、产业协会、农会的合作社联合体。 3、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争论尤其激烈 王瑞璞(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教育长)强有力的、真正的农村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的所有、使用、流转及其权益为基础的。比较好的形式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它根本区别于原来的集体经济和当前的家庭承包制,既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富裕,又可使农民的经济权益得到保护。 徐旭初(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中心副教授)不赞成过于强调农村中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位置。他认为,社区股份合作制建立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处于城市化进程中或具有城市化的预期,中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不可能都完全城市化,因此它不能作为中国现在以及未来农村发展的发展方向。迟福林也认为,在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可能变成对农民土地的剥夺。有会议代表在提问时认为:合作制度的特征是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参加合作。现有农村土地却属于集体所有,如组成“土地股份合作制”则不符合国际合作制原则。 4、经济合作组织的成长之路 达尔顿(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教授)以阿根廷农业实验地区集团协会(aacrea)和免耕农民协会 (aapresid)为例说明农民合作组织要有效地运作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其成员相邻,具有类似的农业经营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能经常地交换信息和想法;通过为成员提供规划和决策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出版并散发信息,提高农民的商业效率,促进成员的技术和管理进步,实现生产者、技术人员以及农村社区的整体全面提高。高启杰(中国农业大学发展学院推广与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认为,要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必须涉足技术创新领域,改进管理制度,不断扩大规模。同时,政府应该提供完善的市场环境、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必要的技术与资金支持。郭晓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经所所长)认为,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各种配套措施来规范或者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这些配套措施可能包括:农村信贷政策,农产品税收鼓励政策,政府涉农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规则,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的制约,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和人事安排制度等等。 四、农民维权组织是表达和维护农民利益的有效组织渠道 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组织已经出现,这是个涉及政治领域的学术课题,是本次研讨会的一个争论焦点。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既有对衡阳的农民组织的深入分析,又有对全国1xxxx省(市)2xxxx县市的农民重要的群体性抗争事件访谈,指出了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趋势:湖南省衡阳县维权组织从以村为单位的“代表队伍” 经过全县性的网络联盟,发展到了筹建农会,其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自从农民组织起来以后,再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冲突事件。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会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他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有助于农民接受现代法制观念,逐步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县乡政府开始把农民维权代表作为协商对话的对象。 农民维权组织进行的理性维权活动,影响到了中央的农村和农业政策,正在影响改变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但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甚至被称为“非法”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地方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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