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土地补偿费,眼前手头相对有了较多的可支配收入;而生活水平略有下降的农户,主要是原有的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经营,土地被征用后,收入来源减少。而且一部分农户搬进楼房,取暖费、电费、水费、物业费、饮食费等支出增加。土地被征用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依靠自产自食,现在基本上靠从市场购入,食品支出增加也导致了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下降。另外,那些失地前基本上完全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户,失去土地以后如果无就业门路,加之观念落后、就业意识差,其收入呈下滑趋势。还有些农户是因主要劳动力患病无法从业导致收入下降。 二、甘肃失地农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补偿和安置以及与补偿和安置相关联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是整个甘肃失地农民所有问题中的核心问题。鉴于学界对“补偿”和“安置”概念的模糊,因此要对“补偿”和“安置”作一个简单的区分。尽管无论是土地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都属于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但笔者认为所谓“补偿”是特指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安置”则特指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根据笔者对失地农民的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认为甘肃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混乱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所作的解释:“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 从这样的法律规定来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该完全归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失地农民所有,用于生活安置和安排生产。不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三部分补偿费用的具体受益对象。从现实来看,这些受益对象是农民、集体、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安置标准推算,即使不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仅安置补助费按底线算也能占到征地总费用的4xxxx,若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应能得到至少占征地总费用的50 %的安置和补偿费用。可实际情况却是,最拥有发言权和受益应该最大的群体——失地农民拥有的收益却最少——据有关资料统计:各补偿对象所占的比重为:农民xxxx-1xxxx,农村集体2xxxx-3xxxx,政府及各部门6xxxx-7xxxx。显然,现实中这样的补偿和安置是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的,即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① (二)“货币安置”或者是“一次性补偿”形式单一,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可是在实践中,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8xxxx—9xxxx是“一脚踢”式的货币安置。有学者作过这样的粗略估计:以一个5口之家为例,一年至少要3000斤粮食合300xxxx;100斤食用油合30xxxx元;每人每日吃菜xxxx钱,一个5口之家一年就得180xxxx。这三项开支,对于有承包地的农民来说粮食、蔬菜和食用油都是自己地里种的,不需花钱。而失去土地以后,这510xxxx就变成了硬性支出。假使“货币安置”或者是“一次性补偿”即便是都给到位了,以一亩地3000-3000xxxx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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