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民家庭收入已经和美国家庭平均收入基本相当。而信贷、农产品贸易促进、税收和其他优惠措施等更多针对企业。1994年美国仅出口补贴即达19.85亿美元, 占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 4.xxxx;政府财政支出中农业科目资金达151亿美元,与农业有关的支出达680亿美元(张晓铃、吴可立[1996])。日本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也非常大,据有关资料介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每年都保持在40000亿日元以上,大约相当于日本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一半,而且直接农业补贴每年都在80000亿日元以上。欧盟每年财政预算中的农业补贴为835亿美元,其中法国的农业支出约占全部财政支出的xxxx(鲁德银、雷海章[2003])。 虽然我们没有资料说明发达国家农业财政支持对农业产业化的贡献究竟有多大,但以上的数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支持。如果联系发达国家农民在社会保障与各种风险防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国家支持,我们甚至可以断言,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与其说是依靠自身的力量,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支持。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即使像日本这样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农民的农业收入仍然很难达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而且还承受着国际社会要求其开放农产品市场等沉重的压力。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农业支持财政负担过重,而且过度的农业支持形成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农业的致命威胁,已经成为 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难以调和的主要分歧。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重点放在发展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上,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因为这些经营组织发展模式重点放在降低各种经营管理成本,拉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强化生产经营能力,从而为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但并不一定能使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农业效益回归农村、农业和农民。我们认为,我国通过农业产业化解决“三农”问题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把国家的财政支持作为调整农业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把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作为现阶段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把农业合作社等股份制合作组织形式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发展方向。 我国的农业财政支持应该以调整农业利益平衡为主,因为这是我国经济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所以把国家的财政支持作为调整农业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首先是因为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不能有效地使外溢到了加工、流通以及社会的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返还农村、农业和农民。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权力全方位介入市场经济的特点,为国家利用货币的资源配置机制,通过农业支持、税收政策、利率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最终实现农业利益平衡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2004年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一号文件, “三农”问题再次成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财政支农资金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的 1500亿元。虽然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不足以使农业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但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已经开始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我们希望这些政策和措施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能够制度化和不断得到强化,真正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坚实基础。 我们反对“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口号,因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并不能保证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农业效益回归农村、农业和农民,也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但我们不反对把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作为现阶段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因为我国农业初级产品与加工品的产值比例,工业加工食品占食品总额的比例,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加工成食品的比例,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值与农业的产值均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居民消费的农产品结构仍是以鲜食为主,通过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拉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的发展空间很大。而且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户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和经营能力,为农户带来生产环节的一定经济效益。因此,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不能不加选择地笼统扶持,应该重点扶持能够拉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帮助农户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生产能力与经营能力的企业或项目。 我们主张把农业合作社等股份制合作组织形式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发展方向,因为农业合作社等股份制合作组织形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既能解决农业效益外溢到加工、流通领域的问题,又不需要提供更高程度的社会保障与生产风险保障,因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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