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执行。帐册设置、记载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村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按村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乡(镇、街道)各村之间不得平调和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每年初在市财政批准下达预算后,分项目下达各村的转移支付资金指标,各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要求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收支计划,上报乡(镇、街道)财政所,财政所汇编本乡(镇、街道)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财政所年终在各村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乡(镇、街道)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按照转移支付资金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限额使用。
第四章 建立村级偿债基金
第十三条 在保证村委会成员工资报酬发放和村委会正常公用支出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道)每年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按一定比例设立村级偿债基金,其额度控制在农业税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5xxxx内。乡(镇、街道)已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级偿债基金在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账上分村核算;未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级偿债基金在财政所预算账上分村核算,年终结余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 村级偿债基金的使用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专款专用。如村民委员会已无债务清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可不再设立村级偿债基金。
第十五条 使用村级偿债基金,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向本乡(镇、街道)财政所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各村民委员会村级偿债基金额度内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并服从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对截留、挪用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部分,由市财政追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财政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某某地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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