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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乡镇街道  ○

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

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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