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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乡镇街道  ○

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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