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的农户,乡(镇)、村组要做好工作,确权确地到户,引导其继续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9、关于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种养大户,其本身承包地应确权确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面积涉及到其他承包户的,如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可维持不变,原承包户有异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10、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连片开发、农业板块建设等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问题。集中开发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解决。过去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签订的合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进行审核,凡未经农民同意或承包(租赁)期超过30年的,属无效合同。乡镇、村组织要做好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在保护原承包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由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与原承包户重新签订合同,尽可能维护现有的经营规模。如原承包户坚持不同意其继续经营,要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合理补偿达成共识。对乡(镇)、村违背农民意愿、未经农民同意强行平调农民承包地搞开发的,要予以纠正。11、关于被征、占地农户确权确地和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国家建设征地,导致部分农户现有承包面积不足平均水平而提出增地要求的,如安置补偿金在全村或全组平均分配,或安置补偿金被村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应在村组内进行调整。对将安置补偿金按政策规定全额补给了被征地农户的,不再对其调增土地;对公益事业占地,应在受益范围内为被占地农户调补土地,或按政策规定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对企业占地,应依法依规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12、关于开发区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少数乡镇、村对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区内未征用土地的原承包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确权确地、签订合同、颁发权证,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不受侵害。对已占地的,必须按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政策落实原承包户的权益。13、关于村组超限额多留机动地问题。土地二轮延包前,没有机动地的,在这次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不再提留机动地。对超过集体耕地总量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和税费改革中漏掉的耕地,要全部用于调剂解决人地严重不均的矛盾,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14、关于拍卖或招标承包的机动地、“四荒地”问题。对过去拍卖或招标承包的机动地、“四荒地”,在这次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不规范的要进行规范,通过民主协商,调解矛盾,稳定现有的承包关系,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招标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15、关于村组“化债地”问题。对在化解村组债务过程中,村组集体用农户的弃田以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抵偿债务,现在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在尊重原承包户权益的前提下,可从现在起用集体的统一经营收入,给予原承包户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待“抵债地”期满后还地于原承包户;也可以从村组机动地、“四荒”地调地给原承包户耕种;或通过三方协商,收回“抵债地”退给原承包户,还原债务。16、关于“两田制”的清理整顿问题。目前还在搞“两田制”的地方,要按照依法、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口粮田”和“责任田”分别按人口平均承包的“两田制”,在稳定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上,取消土地承包费,并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原“口粮田”承包比较均衡合理的,可在稳定“口粮田”的基础上,单独对“责任田”进行调整,按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确地;对全部土地按照投标方式实行“两田制”分配,且农户之间承担土地不均衡的,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调整,严禁搞“两田制”。17、关于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对农户违法占其耕地建房的,集体对农户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合同确权确地。之后,由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18、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和延包期限问题。这次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补(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补签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文本,按省市要求由县经管局统一印制,土地二轮延包截止期限统一为2028年。(四)统一方法步骤这次全县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从4月25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时间从4月25日至4月30日,主要抓好三个环节工作。一是抓好“两训”。以乡镇为单位,对全体国家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业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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