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道德建设要依赖每个家庭成员道德人格的完善,而道德人格的完善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因此,培养和完善家庭道德需要从自律、他律两方面着手。自律与他律是指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节的两种不同方式。自律是社会成员诉诸理性,自觉地将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准则,自觉地遵守家庭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自觉地履行家庭道德义务。他律是指一定社会通过制定严格的家庭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并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甚至法律等手段,强迫社会成员履行家庭道德义务。
在当前形势下,家庭道德建设要注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就是要把主观与客观、个人的内心修养和社会外在的教化结合起来。家庭道德建设,首先必须通过公民个人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完善道德人格,努力做到“四自”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现实家庭生活中,大量存在不能以法约束的道德败坏行为,这就必须通过教化达到修身养性,使家庭成员自觉履行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
但是,由于人们的道德水平千差万别,单纯依靠个人自律不足以维持良好的道德秩序,也不足以培养完善的道德人格。因此,除了通过教育以达到自律这一手段以外,还必须借助某种强制力量,从他律入手,依靠法律手段、社会监督、公众舆论、行政措施、乡规民约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规范和约束人们的家庭道德行为。特别要注意以下两方面:(1)要充分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宣传工具,营造注重家庭道德的社会舆论和社会氛围。为此,必须通过树立正面形象,抨击不道德行为,帮助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观。对于当前社会上一些关于家庭道德的不良流行语(例如,现在社会上广泛流行着一句话为找情人行为作借口:“没有情人是废物,情人太多是动物”。)不能回避,要坚决予以批判。特别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的性自由思潮,反对婚姻领域的享乐主义,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好爱情和义务的关系,促进和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2)要把那些重要的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法规,在对不道德、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惩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文明的、有道德的行为,树立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法制与道德有着相辅相成的有机联系,法律的权威性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障家庭道德的遵守。例如,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对违反或不履行家庭道德义务的一方进行经济上的制裁。
三、在方式上,要求道德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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