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改变经济社会事务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
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简便、快捷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相应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增加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私下接触,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通过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设租”、“寻租”,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行政许可法针对现行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参考、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是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经反复研究论证,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清、设定权限不明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⒈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对此,行政许可法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经济和社会充满活力、特别是创造力的直接动因。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有利于这两个方面合乎逻辑的发展,而不是背道而驰。这一规定也表明,行政许可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一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相比,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相比,始终是第二位的,是起补充作用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