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⒋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都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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