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来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严守政策,扎实工作,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以及涉农信访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办事,积极创新土地承包管理机制,完善土地流转办法,及时调处涉农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⒈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在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表述得非常明确:就是在年的承包期内,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年承包期内,无论农民是否从事农业,是否以农为业,除非他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都对赋予农民长期土地使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今后各乡镇不管是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得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首先要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拿出方案,经该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委农工办批准,然后才能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否则,将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土地流转手续。要切实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承包地是否流转由农户自主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流转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土地流转的有偿性,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管哪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必须以农户作为流转主体,严禁村组代农户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对涉及到承包田块变动,要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全面建立健全流转合同档案。
对已流转的土地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原来在兄弟之间、父子之间、亲友之间进行代耕的,凡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超过一年的,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已签订的流转合同不够规范的,要区别情况,加以完善。对合同条款不明确的,要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予以修订;对合同承包期超过土地二轮承包期的要予以修正,确保流转合同规范、合法。各乡镇场要组织专人实施土地流转手续的完善工作,月底要确保完成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工作,月中旬,县里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
⒊解决二轮承包遗留问题,尽快换发、补发土地证书。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补签和完善工作,对在土地二轮承包中尚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的,要抓紧补发到位;对土地二轮承包以后,证书与土地严重不符的,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换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换发证书工作中要讲究方法,要向群众讲清楚,换发证书的目的是保证证书与实际土地的相符,而不是进行土地调整,换发后的二轮承包年限仍从年算起,保证年不变,不能人为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换发、补发证书,相关职能部门只能收取农户的证书工本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各乡镇场对本地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工作要认真组织,指定专人深入村组农户调查,摸清底数,如实把应发数填报上来,摸底统计情况要在月底前上报县委农工办。县委农工办要积极主动与省市取得联系,尽快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运回来,全县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力争在月底前完成。
⒋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和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持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一是正确处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正确处理农户抛荒土地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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