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予以纠正。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三是正确处理农户欠缴税费与承包地的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化解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⒌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是适应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改革,规范流转程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稳定的新的流转机制,各乡镇要以农经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信托服务站为依托,确保在底前建成并正常运转,月县里将组织检查验收。为迎接市里月检查验收作好准备。全县个乡镇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并达到“六有”标准。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保证对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硬件设施;要加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阵地建设,根据全市在×××召开的现场会议要求,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一般设置在各乡镇的缴税大厅,这样既充分整合了现有资源,又方便了群众;各乡镇党委要进一步做好乡镇“两个中心”人员思想工作,特别是农经服务中心人员要迅速投入到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及相关工作中去,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要相信组织。目前,省、市、县对乡镇“两个中心”公益性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特别关注,有望在近期得到解决。
⒍稳妥做好涉农信访工作,消除集访、越级上访苗头。我们在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处理工作的同时,更要从机制、源头上遏制和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第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减负的关系。乡镇场党委书记、乡镇场长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以善待百姓为已任,把富民作为优先目标。在落实“农村五件实事”过程中,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一定要坚持量力而行,正确处理减负与发展的关系,努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绝不能超出政策范围搞搭车收费、乱收费、乱集资,增加农民负担,把好事办坏。第二要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要建立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准确及时掌握和反映减负动态,为控减农民负担提供一个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做到信息反馈迅捷,处理矛盾果断、及时。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要组织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审计监督。要组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宅基地乱收费、建设规划乱收费,清理整顿农村中小学收费,加大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治理力度。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出的问题,要逐一查清事实,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理。第三要落实好“四项制度”。即进一步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在收费过程中要向农民宣传涉农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把政策真正交给群众,使农民群众缴纳明白税、明白费,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坚决制止农村乱收费的发生;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在严格核定学杂费、课本费包括教科费、作业本费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所有收费要一次性公布,一次性收取。对违反“一费制”加重学生负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落实好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集体的报刊征定费用每村要控制在元以下;严格实施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事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第四要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查处力度。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配合监察部门,加大对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特别要对农民负担问题比较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乡村,要重点检查和跟踪督查。对存在农民负担问题的乡镇,要下发农民负担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反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要限期退还给农民。对无视存在问题和上级整改要求,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要按照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作为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的乡镇党政一把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其实行诫勉谈话,限期落实整改。对组织小分队上门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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