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责任推到医生身上,认为是医生技术不行或责任心不够所致。此外,疾病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即使经过治疗也会出现并发症或后遗症,但对于这种特点和结果,患者缺乏足够的了解,误认为是医疗不当所致,从而引发纠纷。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医疗实践中,不管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还是患者无端闹事,都屡见不鲜。但我们能够从新闻媒体上所了解的,多为患者投告无门的消息,对患者通过暴力来解决医疗纠纷的事件报道极少,几乎看不到病人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报道。在这种舆论背景下,患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弱势形象被进一步强化,使社会公众产生了一种错觉:凡是医疗纠纷,都是医院或医生的过错。而医院出于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以及繁重的医疗任务,在某些时候甚至是完全出于同情的原因,往往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处理办法,对医疗纠纷的患方予以一定经济补偿,通过这种方法来解决纠纷。这种舆论导向和医疗纠纷的处置方法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使无理取闹性质的医疗纠纷数量直线上升,程度上也愈演愈烈,一旦出现言语不和就导致冲突,甚至拳脚相向,演化为医院暴力事件。医院暴力事件大部分是因为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对医生群体不信任而产生的过激行为。它分为心理暴力和身体暴力两种,心理暴力包括口头辱骂、威胁和言语性的骚扰;身体暴力包括打、踢、拍、扎、推、咬等暴力行为。在这些暴力事件中,有些的确是由于亲人去世或久治不愈而情绪激动所致,这类事件往往在患者或家属情绪平静后得以和平解决;但其中也不乏为获得经济补偿无理纠缠的,抱有这样目的的人往往“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而且为了达到目的不惜将事态扩大化。 处理医疗纠纷医院有主要的责任,我们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方面的事务。众所周知,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各种原因,既有医生方面的原因、医院方面的原因、医疗技术条件方面的原因,也有患者本身的原因,不能将责任不加分析地归咎于医院和医生。我们既要敢于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要客观公平地对待医生,保护医生治疗的积极性,保护医生的身心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处理医疗纠纷不仅需要医院尽最大的努力,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在这方面,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部门的介入就十分重要。我们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积极与执法部门合作,以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是我们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为医院处理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我们积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其内容,在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基础上,认真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对医疗工作的不适应性和现实条件下医院维权的对策,与社会各方广泛联系,主动协调医院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增进社会对医院的了解和理解,尤其是与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大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