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共10种(24)。从这些书目可知,当时译自西方的主要是法典,涉及法律理论的则主要来自日本。
我们知道,日本学者在解释西方的法律术语时用的都是汉字。尽管这些汉字在日语中的结合和中文不一样,发音不同,并且有些词此时所表达的意思可能和它的原意也已大相径庭(25),但中国人一看就明白,稍一解释就能理解其内涵,故造成了当时中国人大量翻译、引进日本的法学著作,并且原封不动地照抄其汉字法律术语的局面(26)。正是在这种氛围下,当时中国人通过翻译日本的法学著作,将日本的“法学”一词及其观念引入中国。笔者认为,这是“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第一个途径。
1896年,清政府向日本派出了唐宝锷等第一批留学生(共13人),此后,留日学生越来越多。至1905年前后,留日学生运动达到了高潮。据不完全统计,从1896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留日学生总数不下2万人(27)。他们感愤于清政府的腐败,满怀革命的激情,前往学习西方获得成功、并使自己强大起来的日本,探索救国救民的方略。在留日的学生中,学习法律的占很大的比重,20世纪初叶回国的留日学生中,在政治上最为活跃的大部分与法律(包括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或在日本的大学法学部学习法律(如胡汉民、沈钧儒、章宗祥、曹汝霖以及汪精卫等),或在那里阅读、研究法律(如梁启超、章太炎、杨度、吴玉章等),或在那里编辑法学杂志、出版法学书籍(如由中国人自己编译的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通论(28)和第一本法律辞典《汉译法律经济辞典》(29)就是在日本出版发行的)。可见,中国近代留日学生的活动,是“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第二个途径。
以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设置法律学为始端,中国近代新型的大学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正式起步。至1911年,北京和各地兴办的法律学堂已有近30所(30)。这些学堂,除了由中国人担任教师之外,还聘请了一批日本法学家为法学教师,如冈田朝太郎、志田甲太郎、松冈正义、小河滋太郎等。据不完全统计,从1897年至1909年,中国各法律学堂聘请的日本法学家共有57人次(31)。这些日本法学家率先在中国开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因此,日文“法学”一词及其观念,通过日本教师的讲课活动传入中国,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明治维新后,中国政府加强了与日本官方的接触。而当时日本政府中比较活跃的人物,如外相榎本武扬(1836-1908)、井上毅(1844-1895)、广田弘毅(1878-1948),首相伊藤博文(1841-1909)、西园寺公望(1849-1940)、原敬(1856-1921)、平沼骐一郎(1867-1952)等,几乎都是学法学出身或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因此,尽管在这种接触交往中,不会对法学作一番理论阐述(32),但在互相介绍身份、中国官员赴日本实地进行考察等耳闻目染之下,无疑强化了日本法治社会和法学研究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印象。关于此点,梁启超和董康(中国清末修律活动中的重要人物,民国初期的司法部长)等都有很好的论述。这是“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第四个途径(33)。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体勾画出“法学”一词传入中国的途径(图略)。
四
通过对汉语“法学”一词之起源与流变过程的探究,使人们接触到了一些更为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下述四个问题应予以进一步探讨。
第一,古代中国人为什么使用“律学”而不使用“法学”?
如上所述,“法学”一词出现得并不晚,在魏晋南北朝时即已见诸文献,而且“法学”一词的出现和使用在时间上和“律学”几乎同时。然而,自唐以后,“法学”一词就极少出现,代之而起的是“律学”。虽然,就整个社会生活而言,律学也并不很受人重视,士大夫阶层对此始终持鄙视态度。但毕竟在魏以后的各个朝代,设置了律学博士之官职(元代以后开始废止),在律的制定和实施领域内,在各代律注释书中,“律学”一词也是频频出现。尤其是唐代以后,不仅在典籍、注释书中讨论律学问题,就是以“律学”为标题的作品也开始登台,如宋代的作品《律学武学敕式》(贾昌朝撰)(34)和明代的注释书《律学集义渊海》(作者逸名)(35)等。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笔者以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自公元前4世纪商鞅将李悝《法经》携入秦国,改法为律以后,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直至明清,历朝各大法典都是以“律”冠名。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使用“律学”一词而不使用“法学”一词应当是很正常的。法学以立法的发达为进化的基础,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古代法律注释学时代,中国成文法典称为“律”的状况决定了对其注释、研究的学问形态也必然采用“律学”的名称。
其次,在中国古代社会,尽管“法”、“刑”、“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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