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更趋于人性化,注意对以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核心的私权利的保护。相对于已往的国家本位、制度本位而言,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最能体现法律的理性与人本主义内涵。
4、与道德领域的融合性。
社会价值取向引入判决书,是公众道德观念融合进司法的一个体现。对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取舍,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参照与否,既体现了法律的理性又包含着道德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组织的学习活动中明确强调道德的引进⑩。
5、以我为主的观念性与强大的趋势性。
这次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充分体现了法律自身运动的要求。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公平性,要求具体法律制度条文前后一致、不同渊源的法律规定基本一致,要求在基本的人身权益上有充分的体现和实现。人身损害救济制度在立法和行政存在空白时,司法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完善法律制度的任务,对法律法规予以补充与冲击,展现了司法对自身的尊重与信任。一方面,证据规则自成体系且十分充实的内容体现了司法活动程序公正的特点;另一方面,对不一致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完全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形成了强大的、不可逆转的司法变化趋势。
6、与体制改革的互动性。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大量事业单位制度亟需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现实中,包括医疗、教育在内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人身损害救济的司法变化体现了主动性与灵活性,必然对体制改革提出适应的要求并产生拉动作用。体制改革的进步也将会推动司法乃至立法的进一步变化。
7、专家办案的特点。
不仅从判决书的论证中能够领略到法官专家办案的风采,而且从业务审判庭上,近年来作了分工。人身损害救济案件有了专门的审判庭。这里的法官大都是新时代的学生出身,加以近年来的集中学习提高,具有了较高的理论水准。与已往司法体制恢复与缓慢发展时期相比,明显形成了专家办案的新景观,展示了司法变化的新力量。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点,在前文“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互拉动与推动”的变化表现中已论述。
四、司法变化对相关领域的推动
1、对卫生部门的推动。
[size=4]推动医疗事故处理行政法规的修改,对医疗机构的计划经济体制产生冲击。
2、对教育部门的推动。
使教育者更加自觉地关注受教育者的人身安全与生命健康,使教育者不仅向受教育者传授学业知识,而且进行自我保护和生存能力教育,更加体现人性关爱。推动教育行为的规范化,推动教育体制的改革。
3、对公安部门的推动。
对交通人身损害行政救济产生推动。2003年5月,湖南全国首例交警迟延作为案一审判决交警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人身损害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目前尚限于精神损害救济方面的局部地区。广东省法院公安厅联合发文赋予不封顶的精神抚慰救济。
当前的司法变化已经对交通损害行政救济的年限和程序提出了质疑。进一步的司法变化将推动其发展变化。
4、对餐饮、旅游、客运等服务行业的推动。
司法变化对它们提出了保证接受服务者人身安全等方面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上的要求,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5、将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高额的救济判例一方面为保险业扩大了市场;另一方面将推动其改革保险制度。
6、推动基本法的完善。
一方面为基本法的修订提供经验,另一方面推动民法典、证据法等基本法的完善与建立。与西方法学家思想家对西方法律的创立发展起到的作用相比,中国采取成文法的体制多少限制着法学家能够发挥的作用。近年来的人身损害救济方面的司法变化为完善立法提供了崭新的实验基地和发展途径。
7、推动司法独立与整体排除外来干预。
司法变化体现了司法自身的价值,有利于司法独立与整体排除外来干预,同时有利于社会机制与国家体制的完善。
8、引起和推动人身平等权利在法律救济中的实现,完善法律思想体系。
司法变化一方面通过各地判例引出了人身权利的平等问题,另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将推动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完善与发展。
9、推动和完善社会评价体系。
司法变化促使行政执法主体重新衡量行政侵权和行政救济不当的代价,对依法行政产生推进作用;给普通民众就伤害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提供评价依据,使其由自发激化矛盾转向避开与放弃纠纷,从根源上有利于社会稳定。引导人们自觉选择法律评价。
五、局部谨慎与困惑
(一)局部谨慎:
1、刑事司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上谨小慎微。①无精神损害救济,遗留有人身损害救济上的国家本位痕迹:认为国家对犯罪者判刑能够救济受害者的精神损害。2002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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