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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

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或确定资格资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先后顺序、当场登记、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方式依法作出决定;并根据实际与被许可人书面约定被许可~利义务,包括:依法享有的开发、使用、经营、收益等权利和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义务、承担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社会公益义务;明确价格行为、服务质量及标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的义务;依法建立自检制度的义务,以及违返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等。
    四、关于听证制度
    (一)凡是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的事项必须举行听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并被行政机关告知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并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依法履行《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依照《规程》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和做好记录;听证参加人(包括许可申请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觉遵守听证纪律,依照《规程》参加听证,依法行使权利。
    (四)听证应当依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送达或公告告知听证相关信息、听证事项、时间

、地点、参加方式等);听证笔录应当载明《规程》所规定的九项内容;听证中止、听证放弃依照《规程》的规定确定;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五、关于监督检查
    (一)明确监督主体。县政府监察和法制部门具体承担县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办案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察部门重点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法制部门重点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的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并将其全部交入同级财政国库;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政府确定县监察局、县府法制办为政府受理投诉的机关,并由其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办理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政府各部门也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电话和办理制度;各部门不得拒绝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的抽查制度、巡查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向公众提供查阅;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公民、法人或组织举报违法实施许可的,应及时处理,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六、关于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一)县政府及其部门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查处、纠正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及《规程》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越权许可,违法许可,违法收费,不履行监督职责,多头受理,法定条件外附加培训、有偿咨询等额外负担的,无法定依据增设登记前置条件等行为,依法加强监督。
    (三)各监督机关(监察、法制、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追究违法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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