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现象时有出现。从这一点分析,我们的采矿权市场要健康发展,要防止招拍挂出让中出现类似问题,就必须做地质工作,必须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
对于协议出让的,原则上要登记。具体登记的要求,按采矿权发证权限,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把握。
(二)关于登记的资料问题
对在采矿权有偿出让过程中已经做过地质工作,并且有地质资料,能满足登记要求的,可不再补做地质工作,直接作为依据进行登记。如果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登记要求、有缺陷的,再补做一些地质工作,满足要求后进行登记。
新发证的采矿权,一律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三)关于地质工作和评审费用的问题
这里,我想讲二句话。一是作为地勘单位和评审中介机构,要做好工作、树立信誉。现在市场已经启动,地勘单位和中介机构要打好品牌,树立形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在这个基础上合理收费,不可以做一锤子买卖。二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各县可以在掌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量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集中聘请中介机构评审,降低评审成本、费用。
(四)有关地质勘查资质的问题
有的市、县提出,市、县的一些事业单位要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现在部里正在研究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管理办法,但还没出台。办法出台后,根据条件,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因为地质工作量在扩大,需求在增加。对于与市、县矿政管理直接相关,技术含量不需要很高的一些地质工作,也可以考虑由市、县的一些事业单位去做,但要等到办法出台以后再研究。
总之,我们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推进我省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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