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党支部建设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村党支部的作用相对受到削弱,权威性下降。村委会直选以来,大多数村委会都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正确行使职权。但在村民自治问题上,当前有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仍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你那个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长是全村八百口、一千口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长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支书管党员,主任管村务”的情况,客观上把党员和群众隔离开来,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有的出现村委会和党支部互不服气,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领导,一些重大决策不征求党支部意见,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唱“对台戏”。二是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农村党员比例过低。一些农村只注重发展经济,放松了党的建设,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够,致使农村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三是受传统的党员发展模式限制,客观上形成了党支部书记对农村政治资源的垄断,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党支部家族化的现象。一些老党员干部思想保守,对新上来的村干部心存疑虑,害怕其入党后进一步抢了自己的地盘,打破自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所以在党员发展上积极性不高。上级要求他们发展党员,他们就往往选自己的子侄,选自己家族的成员,使党支部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家族、宗族的“党支部”。党员队伍老化、干部后继乏人、党支部家族化,严重影响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代表性和先进性,党的核心作用在一些地区受到削弱。
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当前农村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行,基层干部中有两种看法。一些人认为这个办法好,实行基层民主,出现一些问题不足为怪,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有些问题自然而然就会解决。还有一些人觉得实行新的办法超前了,早了、糟了,还不太符合农村当前的实际,与广大农民的思想实际、经济状况不相符合,现在还不具备p>
二是建章立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农村矛盾。着眼于建立农村矛盾解决机制,林区党委要尽快研究出台了关于农村工作的三个基本文件,即《关于农村集体财物分配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农村干部管理办法》,使农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矛盾和争议,明确基层干部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应该遵循的工作规范。并要将这三个文件汇集成册,做成蓝皮书,下发给全区的农民群众。这样,我们和农民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互相约束,既约束农民行为,也约束政府行为,政府不是无限权力,而是有限权力。另外,要大力推行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基层例会和“一会两课”制度、农村干部廉政谈话制、农村干部年度考核制,用制度约束行为、推进工作。
三是通过乡规民约的手段,调解农村矛盾。农村出现纠纷后,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上访,二是打官司。我们首先提倡群众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问题;第二是在工作中变上访为下访,信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及时了解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倡用乡规民约来化解大量的农村民间纠纷。我们强调以法律渠道为主来解决农村问题,但大小事情都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也是不现实的,一是社会成本太高,二是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容易积累一些社会矛盾。我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除了法律调解以外,我们鼓励农民在一些民间纠纷上息诉罢访,通过乡规民约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产生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的乡规民约,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办法,在农村一般是由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制定的。《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把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作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之一,对乡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法律和制度在处理农村事务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乡规民约是乡村群众自发制定和自愿执行的各种道德守则和公约,往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大家按照乡规民约,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改变了过去我说你听、我压你服的做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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