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方便之门,让野蛮大行其道,无所顾忌,我们就完全不能够让野蛮有张牙舞爪、面目狰狞向文明示威、挑衅的机会。希望对方辩友能清楚地认识到一颗愚昧封闭的心灵往往不是我们一次简单的委屈服务就能够感化的,反而有可能会使它更加愚昧地不可自拔,无可救药。
其次,从法律角度上讲委屈服务违背了依法办事的原则精神,是一种经营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商业行为不能剥夺这种权利,。但委屈服务客观上却造成企业员工在人格尊严受损害时放弃抗争。更何况委屈服务所对应的是无礼司机的一种侵权行为,我们又岂能对这种违法行为漠然处之,不及时制止呢?
再次,我方认为一个企业不能纯粹为了经营利益而要求职员忍受各种无理刁难,牺牲职员人格的尊严,这同样也有损于企业的形象,无法保证征费工作的严肃性。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我们不能把企业的经营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企业经营利益而损害职员的人格权。光天化日,朗朗乾坤,我们岂容那些不法宵小之徒肆意妄为,对我们收费人员展开恶毒的人身攻击。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对方辩友能放弃错误的立场,人谁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你们又何必顽固地坚持一个自己都不能信服的做法呢?我相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是一致的,只要企业注重维护员工的利益,采取相关的措施,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员工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使职工和企业的利益融为一体,就一定能促使职工主动做好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被社会认可,为企业赢得声誉,带来效益,这才是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此以来,废除委屈服务又有何妨。
自由辩论阶段 (正方先开始)
请问对方辩友,你方一辩刚才提到的要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并要采取积极的做法,你所说的作法是什么呢?是当头棒喝,以暴制暴吗?
(反方)答:以暴制暴当然是不可取的,我所说的积极做法是坚持有理有力有节的原则,有理重在说服教育,耐心劝阻,有节旨在我们自已的行为不能违法,关键是要突出有力,对于不听劝解、肆意妄为失去理智的司机就要采取合法的强制性措施来制止这一违法行为。司机无理取闹或更严重的过激行为,涉嫌违法,我们默默忍受时,法律尊严如何维护?我们又如何及时中止这一违法行为?
(正方)答:我们提倡委屈服务避免了正面冲突,化干戈为玉帛,使他人的利益受到了维护,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于无理取闹的行为,对方辩友刚才已经回答了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侵犯法律的行为,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那么对方辩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难道不是和你们不执行委屈服务是自相矛盾吗?
(反方)答:显然对方辩友犯了一个概念性错误,我们反对委屈服务,但更提倡文明服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文明服务的基本内容。但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不应该委曲求全,轻言放弃,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请问对方辩友你们提倡的委屈服务岂不与法律背道而驰吗?
(正方)答:刚才我方一辩已经回答了委屈服务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并不是背道而驰。我们提倡委屈服务并不是要我们放弃尊严,放弃权利,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对方辩友却为何一再强调个人利益与个人权利?
(反方)答:我们是在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企业利益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企业利益是相辅相成,维护自身权益,是为了更好展现个人品质,展示企业风采,维护企业形象。请问对方辨友,作为单位是不应该理直气壮地帮助职员维护合法权益?
(正方)答:企业应该维护员工合法利益,但员工更应该积极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刚才你方辩友提到“人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们要给那些犯错的人、不文明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你们的行动是什么呢?是忍辱负重、委屈服务吗?这岂不是认同了我方的观点了吗?
(反方)答:给人改过的机会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以何必选择委屈服务伤害自己呢?我们可以通过询询善诱,法律警醒等手段!请问对方辩友,“人本意识”的提出,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委屈服务一味退让丧失尊严,符合“人本意识”吗?
(正方)答:“人本意识”难道只为自己不为他为人吗?
(反方)答:当然是要为他人,但是要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牺牲自己的人格尊严来委曲求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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