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悖于“人本意识”!请问对方辩友,侵犯公民人格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委屈服务客观上纵容了他人的违法行为,这样的委屈服务难道是合法的吗?
(正方)答:委屈服务虽然有可能对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我方多次强调委屈服务本身并没有要求我们遇到违法行为就放弃自己的权利,大家都知道,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商及其它的商业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公务员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你方认为它是否具有合法呢?
(反方)答:mzd说:一个人是要有点精神的,一个人如此,一个企业更如此,如果说提倡委屈服务就让企业更有脊梁,失去了精神,这样的企业又如何立足?
(正方)答:对方辩友说的对“一个人要有点精神,一个企业要有点精神”文明服务、委屈服务就是我们不可磨灭,不可抛弃的企业精神,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正是合安高速的灵魂,是合安高速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反方)答:如果让员工整天在委屈中工作,被打掉的牙也要往肚子里咽,那又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呢?这不是在根本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吗?
(正方)答: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两点:第一点,你的假设没有足够的实事论证,现在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奴隶社会,我们的员工也不可能整天在委屈中工作。第二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员工应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总不能因为受一点委屈就不好好工作。目前,各行各业都有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调动自已的员工的积极性。例如:安庆北所的岗前誓词,合安管理处的处长奖励基金等等。都是很好的做法吗?这些从根本上维护了企业的利益。我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你方不提倡委屈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导致一些道口暴力冲突,这不是从文明走向野蛮,岂不是历史的倒退?
(反方)答:我们不希望暴力,但我们不惧怕暴力,对待暴力,在保证自身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合法的强制性手段来制止,让法律为文明保驾护航!
(正方)答:我们推行委屈服务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征费工作的原则性,对方辩友说我们一味退让,强作笑颜,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的征费工作难道就是要求我们“横眉冷目”“强征硬取”吗?我想这和我们本身所推行的服务方式是分道而行的吧?
(反方)答:收费工作是依据高条交通法规制定的,如果我们一味委屈,强作笑颜,那我们收费工作中的严肃性、原则性、和强制性又体现在哪里?
(正方)答:我方多次强调委屈服务有助于解决道口纠纷避免一此暴力冲突,从而保存证了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也更好的维护了社会治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这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何来哪个重要。古人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如果对收费过程中的每点纠纷,每一点小事都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强行制止,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我们何不对其进行一次心灵的感化,更有利于我们征费工作的开展呢?难道对方辨友不这么认为吗?
(反方)答:对方辩友一再强调感化,当你看到不文明的人向文明人进行不文明的攻击时,而不加以制止时,你的良心不受谴责吗?
(正方)答: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所所说的制止是什么呢?难道也要我们以不文明的方式来对付那些不文明的人吗?那和他们又有什么区别呢?
(反方)答:严肃性、强制性并不是指我们在征费工作中就是要“横眉冷目、强征硬取”,我想这和我们所推行的服务方式完全是两回事。我们主张不让文明受“委屈”,决不是反过来,让它横眉冷目,不近人情,在不侵犯人格尊严、不亵渎文明的前提下,微笑与礼遇永远是需要的!请问对方辩友,因为委屈服务而赚取的微薄经济利益与维护公民的人格权乃至维护法律尊严哪个更为重要呢?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大家好!
人置身于国家社会中,自有法律、道德约束,始能不偏不倚,而对于企业来说,内部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而文明服务则是企业的外在形象,高速公路是一个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刚才双方辩友针对是否提倡委屈服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方则有理有据地充分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即文明服务不提倡委屈服务。当然,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述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通过辩论,我们不难发现,对方辩友首先犯了一个原则性错误。我方反对委屈服务,但更提倡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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