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充实、调整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依法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全市各级人大机关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大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的工作力度,真正做到与党委、政府机关的干部一视同仁,通过选调、培训、挂职、交流等渠道予以锻炼和提高,对符合条件的干部应大胆提拔使用。各级党委要采取切实措施有计划地实现人大机关干部和其他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干部的进出机制,进入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要占一定比例,
对其中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同志,既可转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交流到县、区直单位任职。要切实解决人大工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确保各级人大工作经费的供给,逐步改善人大机关和人大机关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时间保障和司法保障,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各级财政都要把代表活动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提高。要维护代表合法权益,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利的事件,要依法严肃查处。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努力把全市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要增强核心意识,自觉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领会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自觉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及时地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意图,变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决议,并保证其实施。要建立健全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听取党委指示。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发挥核心保证作用,带领人大的党员干部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保证党委意图的贯彻实施,真正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
第二,要增强中心意识,依法履行职能。要认真行使好监督权。把监督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完善监督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把本级“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事关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
。要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跟踪督办,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解决一些久拖不决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督促有关方面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讲求方式方法,加强与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使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成为取得相互理解、彼此支持的过程,成为凝心聚力、推动工作的过程。要认真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善于抓住关系全局的、远的、根本的大事,搞好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审议,并适时作出决议决定。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使决定权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制定相应的规范,努力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要认真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坚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和党管干部原则的统一,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中实现党委人事安排意图。进一步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充分运用作供职报告、法律考试、述职评议等多种形式,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任后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鞭挞空谈者,惩治腐败者,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加强对基层依法治理的监督指导,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依法治市奠定基础。进一步密切上下级人大之间的
联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实现全市人大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三,要增强民主意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广泛集中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依靠集体的智慧保证职权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每一项决议决定,监督的每一个重大问题,都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来进行。对集体决定的事项,要积极做好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要增强群众意识,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要认真贯彻《代表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在继续保证人代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履职尽责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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