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侦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遵守宪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有相对固定的成员和组织形态、监督形式制度化、程序化。如对人民监督员人员、物质、权责条件的要求在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等。其二、是一种权利性的社会监督。是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基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为实现这些权利而实施的监督,是直接监督的特殊形式。如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层面将这一宪法原则规范化,从而体现了检察权的民主性,是检察机关重视宪法、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其三、是一种全程性的个案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逮捕和起诉各个阶段的执法活动都可以实施监督、具体地说,这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进行监督。其四、是一种以引进外部监督为手段,优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自我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现有的检察体制内发挥作用的,是检察机关完善自我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举措。主要反映在“五种情形”和“三类案件”这个检察环节司法结果的内容中。其五、是一种具有相对约束力的柔性监督。人民监督员所作的监督决定的性质表现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不是对案件处理起决定作用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以及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请求权等多项基本权利提供保护。
当前,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不仅是法治文明的趋势,也是司法活动的基准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有下列特点:一是从检察机关所履行的侦查监督和公诉等司法审查职权来看,检察职权具有“二传手”的特点。一方面是对成功到位“一传”托得起,准确无误地传到法院,为惩治犯罪提供平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一些不到位的“一传”,要进行“组织”和调整,形成惩治的合力。二是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权来看,检察职权具有“主攻手”的特征。因为职务犯罪如同社会瘟疫,侵蚀着当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检察机关身处反腐倡廉的前沿,肩负查处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等各类职务犯罪的职责。重拳在握,不仅要打击有力,而且要严格执法,严守执法规则,严把执法标准,严肃执法纪律,不能想查谁就查谁,说什么就是什么。三是从诉讼监督职权来讲,检察机关又具有“校正器”的特性。如果法院是公正的化身,检察机关则应该是天平偏倚与否的“校正器”。因为检察机关是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适当来体现校正作用和履行职责的。
三、科学规范执法,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去年4月27日,中央政法委召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电视电话会议,态度非常明确:要加强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就必须规范
执法;要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必须要规范执法。为了更好地规范执法,检察机关必须自觉地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各级人大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呢,笔者认为:
1、在完善管理职能,促进执法公正上下功夫。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笔者以一个基层院检察长的身份来分析总结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中影响制度实施效果的问题。比如执法者素质、执法方法、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探讨如何强化管理职能,对激发检察队伍活力,规范干警执法行为,保证制度的高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完善管理应处理好五个关系。其一、培训与使用的关系。管理者要坚持管理方法的科学发展观。随着逐年培训的不断深入,不断充实培训内容使干警逐步转变观念,增长技能,同时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就可以带动整体素质的快捷发展,就可以在履职中取得更高效能。其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要强调管理者的权威,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应是一种单纯的上命下从关系,应强调两者关系的融洽,实施人性化管理,直至达到“人文以管理”。管理着积极致力于建设心齐、气顺、劲足、高效的团队精神,实现管理职能和角色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良性转变。其三、对人管理与对事管理的关系。对人管理与对事管理相辅相成,各有侧重,虽方法不同,但目的一致。管人主要是对制度执行者的管理,通过对人的管理开展各项工作。对事的管理,主要是对单位各种资源加以有效整合,通过考评使考核事和激励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激发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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