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一心为民的共同价值观,把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结合起来,整体推进队伍建设。其四、直接管理与层级管理的关系。作为管理者应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行使职权,管理好其权力对应的下属及事物,形成民主管理与集中管理的格局。管理者要对执行过程实行全程调控,及时了解、总结、反馈、调整执行情况,使各级都明确责任,完成管理体系的良性循环。如顺庆区检察院拟定的《督察办法》、《刑检案件办案规程》等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分阶段、分层次对办案全程进行了量化管理;院办公室行使督办职能,侧重对办案时限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上级领导反馈办案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院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侧重对办案程序及办案过程是否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院研究室对办理案件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定案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和执法环境中的疑点和难点,进行综合分析,积极向领导建议及时解决,保证办案质量。其五、树立典型和提高整体素质的关系。管理者要有典型意识,积极为被管理者提供和创造条件,在树立典型的同时,宣传典型在群体中的影响力,以点带面,有效促进干警整体素质的提高。如管理者要善于发现人才,善于把人才的作用发挥出来,真正使个体素质提高能带动整体素质的提高。
2、坚持“四防”,促进“三类案件”监督。
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严格“四防”,促进职务犯罪案件中“三类”案件的监督,取得了成效。一是在监督范围上防“漏”。将自侦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案、不起诉和不服逮捕这“三类”案件,无条件地全部纳入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为了切实“防漏”,专门制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则》、《三类案件监督流程》和《三类案件监督登记簿》等,凡是“三类”案件,都无一例外地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仅以区检察院为例
2003年10月1日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1xxxx1xxxx,件件有监督效果,未发现一件漏监督。二是在监督程序上防“控”。即严格防止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中进行不适当引导或间接限制人民监督员监督,影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为了切实防“控”,坚持人民监督员自主监督的原则,坚决不搞诱导监督。如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介绍案情时,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不带任何意志或暗示,院领导不搞先入诱导发言,不提出任何要求,充分让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自主表决,保证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长效推进。三是在监督保障上防“虚”。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将“三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是实实在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尝试。为了切实防“虚”,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坚持“三类”案件件件必须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做到一不加以诱导,二不勉强求同,三不当面反驳不同意见,充分保证监督真正成为程序上、事实上、法律上的监督。四是组织实施上防“滥”。坚持严格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不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不乱提口号,不人为提高或降低监督条件,各行其是。除严格监督“三类”案件以外,2005年9月区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中率先启动“五种情形”监督,使监督制度前进了一大步。两年零六个月来,区检察院所纳入监督案件1xxxx1xxxx,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贪污贿赂xxxx、私分国有资产xxxx、玩忽职守xxxx,滥用职权xxxx。从监督结果看,监督撤案xxxx、监督不诉xxxx。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xxxx。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坚持“四防”促进了“三类案件”的监督,也有力地推动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3、规范监督程序,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就“五种情形”提出的监督意见。
一是对一般案件及时分流办理。对人民监督员转交来的事实比较清楚、影响不大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根据职能分工及时转侦查、侦监、监所、渎检等部门,并要求按期限办理完毕,办理结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及时地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二是对认识分歧较大、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适用评议监督程序。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调查情况和没有及时立案的原因,事实不清楚和证据不足的原因何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认为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证据不足可以通过何种办法来弥补等。三是对不属于“五种情形”监督的,应及时转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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