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为其合理性总结了以下几种依据:
(一)社会保险说
社会保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
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
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
以补偿,而不致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给他的损失。
该说通过分析国家补偿制度的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把犯罪的侵害理解成一种意外事故,并从损失风险的
社会分担等角度,把社会保险做广义的理解,认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这是有一定道理和启
发意义的。但是,该说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那些负有很大责任的年少者、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国家仍出于人道
主义考虑而给予补偿,以及对于那些没有向本国纳税的外国旅游者,在本国受到犯罪损失时,本国政府为什么
仍给予补偿等情况。
(二)公共援助说
公共援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
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也变成了一种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出于人道考虑,国
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但是,因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
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所以允许对补偿规定条件和设置限额。
该说着眼于国家补偿制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予以援助这一点而言,无疑是看到了国
家补偿制度的一个方面,但据此就概括为公共援助,难免以偏概全。此外,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俄国克鲁
泡特金在19世纪末提出的“互助论”的影响,(注:(俄)克鲁泡特金著、李平沤译:《互助论》,商务印书
馆1963年版,第76—77页。)只不过是公共援助说把互助论者提倡的无政府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援助换成了国家
援助。
(三)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
罪的权力,一般不允许公民天天携带武器防备犯罪袭击,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如果国家不
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实施私刑,那么当受害人不能从犯罪那里获得赔偿时
,国家自然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的这一“社会契约”,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
时,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说主要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如卢梭提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
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
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注:(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
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23页。)洛克则解释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
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注:(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