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1964年版
,第77页。)
该说认识到国家对于保护其公民在受犯罪侵害者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和义务,比较符合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潮
流,发现了国家补偿制度背后的主要理论依据,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首先,该说没有看到社会契约论
的理论缺陷,没有注意到国家补偿制度的人道主义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等方面。其次,该说过分强调国家对犯
罪侵害应负的责任,而没有考虑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个案分析。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对犯罪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模糊。有人甚至提出“犯罪因素星群论”,认为犯罪因素多如天上的“星星”,
而这些星星组成天体中的某一星系或星群,在这些“星星”的交互作用下,犯罪行为才得以产生。因此,他们
都强调应综合地研究犯罪原因,即考虑罪犯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也考虑社会方面的因素,并注意研究周围
环境在犯罪过程中的影响。(注:本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
186页。)因此,认为国家应当对所有犯罪负责是欠妥的。
上述分析表明,历史上的几种学说都是这一制度的某一方面的理论依据。我们相信,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
提高,还会有一些新的理论被提出来。就目前而言,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似乎是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结合公
共援助、社会保险,平衡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保护,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等多种理念的综合,各种理念之
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的论
(一)从直接目的来看,是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
但这里的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不同于刑事诉讼中通常所说的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后者是指美国学者帕尔
提出的将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划分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中的诉讼目的,强调追求高
效率地揭露和惩罚犯罪而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正当程序模式的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
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注: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95年版,第35页。)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的保障人权是指保障刑事受害人的人权,控制犯罪是指
通过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和鼓励被害人同司法机关合作与犯罪作斗争等途径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人类对刑事受害人、犯罪人和社会三者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并且始终是同时犯罪本质和人权
观念的认识紧密相联的。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应对这三者利益进行保护,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也不能试图用一
方代替另一方的利益。
(二)从根本目的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社会秩序,即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正义”(justice)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
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
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
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并非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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