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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悖论与反正: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纪检监察  ○

,报送相关材料,由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消灭前科刑,并在行为人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也被称为“修复性司法”,在日本有纯粹模式和最大化模式,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修复性司法替代刑罚,不包含强制因素,后者与之相反。恢复性司法得到普通关注的原因,源于现今刑罚理念的更新,即在强调加害者人权保障的同时要兼顾被害人人权,如果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时致被害人利益于不顾,刑罚显然就使被害人所受的损失人为扩大化了,与刑罚强调的公平正义理念相矛盾。在刑事法领域,恢复性司法的前提是法益可以修复,只有可以修复且能够现实修复的情况下,这一操作才有意义。那么,笔者认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身权益、民主权益等并不在恢复性司法可以调整的范围之内。因为对这些不单纯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犯罪,即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它同样无法修复其中包含的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恢复性司法仍然只能限于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并且该种犯罪还不能损害到国家、社会与他人的利益。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犯罪类型上,对其适用恢复性司法有存在的理由,但是不加限制的滥用,显然与刑罚的本质与目的又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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